(壹)在註冊主體上,二者均不是特定商品或者服務的生產者或者提供者,但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註冊主體是具有檢測、監督能力的組織;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的註冊的主體壹般是具有識別和監督能力的工、農、商組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
(二)在標明來源方面,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和地理標誌集體商標保證了指定地區、地區、場所的商品或者服務的特定品質、特點和信譽,但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側重於標明指定的區域、地區和地點;地理標誌集體商標更突出的特點是標明商品或服務來自哪個集體,以及商標使用人與集體之間的隸屬關系。
(三)在使用主體上,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註冊人不得以自己的名義使用該商標。特定用戶必須是使用其資源在地理位置生產和服務的生產者或服務提供者;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地理標誌集體商標註冊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使用該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