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於1984、114年10月14日加入巴黎公約。此後,優先權的概念也在商標法中得到體現。
1,2014年5月生效的新商標法中,第25條規定了“優先權”的內容。根據該條第壹款的內容,商標註冊申請人自第壹次在外國申請商標註冊之日起六個月內,就同壹商品、同壹商標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的,可以按照該外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享有優先權。申請人第壹次在國外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日期稱為優先權日。
受優先權保護的申請人的商標註冊申請日期不受在中國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日期的約束,而是受優先權日期的約束,即該商標在外國首次提出申請的日期。所以申請日期早壹點但是申請日期晚壹點是必然的。
此外,《商標法》第二十六條還規定了優先權的另壹種情況。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6個月內,該商標的註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這是國際展覽中對商標的臨時保護措施。
值得註意的是,商標的優先權並不是自動生成的,而是需要由商標註冊申請人來主張的。
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必須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時作出書面聲明,並在三個月內提交有關證明文件。符合《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首次申請商標註冊需要提交申請文件副本,符合《商標法》第二十六條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首次在國際展覽會上使用商標。妳需要提交展出商品的展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未按照規定提交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不能享受優先權日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