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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入世”後的商標保護對策

“入世”對中國來說,無疑是壹件影響很大的事情,它既給我們帶來了機遇,也帶來了挑戰。從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來看,“入世”意味著我國要全面履行《 TRIPS協議》,這將促使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進入壹個新階段。商標保護作為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重要內容,將面臨著許多新的課題和任務,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壹、及時修訂《商標法》

商標保護的基本前提是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入世”使我們當前面臨的壹項迫切任務是,應修訂現行《商標法》。眾所周知,現行《商標法》制定於1982年,1983年開始實施。1993年曾作過壹次小修改。17年來,這部法律對於保護商標專用權,維護市場秩序,鼓勵公平競爭,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商品經濟的健康發展,發揮過重要的作用。但是,與17年前相比,今天的國際國內形勢均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現行《商標法》已經難以適應變化了的形勢,應予修改。

從國際方面來看,我國自1985年起相繼加入了《巴黎公約》、《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馬德裏協定有關協議書》及《尼斯協定》四個國際條約,並已在《TRIPS協議》和《商標法條約》上簽字。這些條約對成員國提出了各種具體要求,對於這些要求,盡管我們已經通過修改《商標法實施細則》和制定部門規章等形式使之得到了部分滿足,但畢竟沒有在現行《商標法》中得到應有的、全面的反映。

《巴黎公約》確立的“國民待遇”原則和“優先權”原則,在商標權的國際保護中個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其關於保護原產地名稱、官方標誌、展覽會商標和馳名商標的規定,隨著國際貿易的迅猛發展,也日益顯示出其必要性和重要性。《馬德裏協定》及其有關議定書規定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註冊與保護,其商標領土延伸註冊制度為商標的國際保護提供了壹條既經濟又便捷的有效途徑。《TRIPS協議》要求成員國加強服務商標的保護,擴大馳名商標的保護範圍,對地理標誌、尤其是葡萄酒及白酒地理標誌進行保護,加強知識產權的海關保護、司法保護和行政執法力度。《商標法條約》則致力於簡化商標註冊程序,其關於“壹標多類”、“權利分割”和續展不審查等制度,既方便了申請人,也大大提高了商標確權機關的工作效率。所有這些原則和制度在《商標法》中作出明確的規定,不僅是履行國際義務的需要,而且更是促進我國經濟建設和對外貿易發展的需要。

近10年來,為適應全球經濟壹體化快速發展的需要,迎接知識經濟的到來,履行《TRIPS協議》等國際條約規定的義務,許多國家都對其商標法進行了修改。英、美、德、日、加、澳、泰、印尼等許多國家都對其商標法進行了全面修訂,其中日本在1991至1999年連續進行了三次修改。這樣壹來,我國現行《商標法》與許多國家的差距被拉大了。

從國內方面來看,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已經基本實現了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與80年代初相比,廣大企業的商標法律意識有了很大的提高,我國的有效註冊商標已由1979年的3萬件猛增到目前的105萬件。但與此同時,商標假冒、侵權現象也日益嚴重,而且屢禁不止。18年前制定的《商標法》已經難以適應今天的需要,迫切需要進行修改。這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首先,需要填補壹些空白。現行《商標法》除了應體現前面提到的有關國際條約的內容之外,還要對原來沒能考慮到的壹些問題和後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才逐漸暴露出來的壹些新問題作出規定。這主要包括:對惡意“搶註”他人商標的撤銷程序,對惡意註銷他人註冊商標的恢復程序,對有關司法判決的協助執行程序,商標權的質押登記程序;關於商標權的邊境保護問題、繼承問題,對著作權、商號權等其他在先權利的保護問題。

其次,應該取消或調整壹些規定。現行《商標法》是80年代初制定的,由於當時缺乏實踐經驗,對壹些問題認識不足,導致了壹些不盡合理的規定。例如,對人用藥品強制使用註冊商標的規定,結果使壹些藥品因商標沒有註冊而無法及時投入市場,妨礙了企業的發展。煙草制品也存在著類似的情況。強調註冊制度在國外已經極為少見,應考慮取消。再例如,現行《商標法》不允許權利***存,對主體也限制過嚴,這使得壹些民事權利人的利益得不到保護,壹些糾紛無法得到公正的解決。因此,應遵循國際通例,取消對主體的不必要限制,允許壹定條件下的商標權利***存。

第三,應該增加行政查處手段,強化商標權的保護力度。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商標侵權案件日益增多,假冒註冊商標的活動十分猖獗。但現行《商標法》對於假冒、侵權的規定既不嚴謹,又不全面,也沒有賦予行政主管機關充分有效的調查手段,處罰力度太弱,對權利人的損害賠償缺乏明確的規定,結果導致權利人的利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違法犯罪的案件屢禁不止。這些問題如不及時解決,勢必會損害《商標法》的嚴肅性和執法部門的權威性,不利於我國市場經濟建設的發展。

第四,商標確權程序需要完善。根據現行《商標法》的規定,商標審查和異議裁判都規定了復審程序,而商標爭議案件和大多數撤銷註冊不當案件實行的是壹審終審制。這顯然違背了“任何案件都應該允許上訴”的現代法制原則,也不符合《TRIPS協議》的有關規定,因此,必須加以完善。

第五,要理順《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的關系。現行《商標法》只有43條,是德國新商標法的1/4,不到澳大利亞新商標法的1/6。由於受改革初期立法“宜粗不宜細”的指導思想的影響,許多規定都過於原則,缺乏操作性。1993年那次修改只涉及個別條款,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為了適應改革開放不斷深入的需要,國務院曾根據六屆人大三次會議的授權對《實施細則》進行過多次修改。結果修改後的《細則》有不少規定在《商標法》中找不到相應的根據。例如,《商標法》沒有規定行政復議程序,而按照《細則》的規定,行政案件在向法院起訴之前必須先申請行政復議。這種相互抵觸的規定在實踐中也常常引起爭論,因此,應該盡快予以理順。

二、加強商標執法,優化競爭環節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實施商標保護的重要前提,但這僅僅是商標保護工作的第壹步。商標最終能否得到有效的保護,關鍵還要取決於法律的各種具體規定能否得到切實的遵循。因此,我們必須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加強商標執法。加強商標執法,優化競爭環境,既是TRIPS協議的壹個基本要求,也是我國對外開放吸引外資的壹項重要舉措。實際上,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對於增加外國投資者的信心確實具有重要的意義。現行《商標法》實施以來,商標主管部門在加強商標行政執法方面積累了不少經驗,包括對生產、流通、印制、許可使用等各個環節實施全方位的商標監管,有效防範和及時查處商標侵權假冒行為;對制假、售假多發地區,實施重點整治;對假冒侵權行為嚴重的企業,特別是從事假冒侵權活動屢教不改的企業,進行重點查處;對批發市場、專賣店、代銷商等經銷環節,實施專項監管和整治;開展商標印制單位驗證及對非商標印制單位的執法檢查,對商品展銷會、商品交易市場進行商標監管等。這些做法確實起到了加強商標執法、優化競爭環境、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應該繼續堅持和發揚下去。

三、提高企業的商標保護意識和能力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對於我國的市場經濟建設是壹個極大的促進,“入世”以後,國內企業所面臨的將不僅是國內市場的競爭,而且更重要的是要面臨國際市場的競爭。壹些大的外國跨國集團也將會憑借其強大的經濟實力和雄厚的技術力量來搶占中國市場,將使國內企業承受前所未有的競爭壓力。中國企業要生存和發展,固然要懂得依靠技術進步和技術創新,善於運用各種經營戰略和策略,但更要懂得商標的運用和保護。如何迅速地、大幅度地提高我國企業掌握和運用商標戰略的能力和水平,以適應入世後形勢發展的需要,也是擺在我們面前的壹項緊迫任務,應該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多年來,商標主管部門在狠抓執法工作的同時,壹直都很重視商標法制的宣傳工作,使廣大企業的商標保護意識有了很大的提高。“入世”以後,這項工作還要繼續加強。與此同時,我們還要繼續積極推進商標代理制度的改革,使之不斷提高為廣大企業提供商標法律服務的質量和水平,適應新形勢的實際需要。

總之,入世後的商標領域,是機遇與挑戰***存,我們只有抓住機遇,迎接挑戰,才能促進中國商標制度的發展,才能促使中國的商標保護工作跨入壹個新的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