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2、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3、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4、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擴展資料:
根據產品標識標註規定 第八條 產品標識應當有產品名稱。產品名稱應當表明產品的真實屬性,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產品名稱有規定的,應當采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名稱;
二、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產品名稱沒有規定的,應當使用不會引起用戶、消費者誤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稱或者俗名;
三、 如標註“奇特名稱”、“商標名稱”時,應當在同壹部位明顯標註本條(壹)、(二)項規定的壹個名稱。
第九條產品標識應當有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註冊的,能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名稱和地址。
進口產品可以不標原生產者的名稱、地址,但應當標明該產品的原產地(國家/地區,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進口商或者銷售商在中國依法登記註冊的名稱和地址。進口產品的原產地,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海關關於進口貨物原產地的暫行規定》予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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