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可能造成混淆的;(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權的商品的;(三)偽造、擅自制造與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與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的;(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五)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記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引人誤解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權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加工、生產工具、生產技術或者經營場所等便利條件的;(七)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突出其標識功能,容易誤導相關公眾;(八)在不同或者不相似的商品上,復制、模仿、翻譯他人註冊的馳名商標或者其主要部分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可能損害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九)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並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推廣或者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誤導相關公眾。(十)造成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其他損害的。
法律客觀性:
壹般來說,壹個侵權行為必須具備四個要件:壹是有違法行為;二是有損害事實;三是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第四,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商標侵權是壹種特殊的民事侵權。(1)有違法行為。行為違法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即行為人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或者妨礙商標註冊人行使商標專用權。商標侵權行為的存在是侵權行為形成的前提條件。(2)存在損害事實是商標侵權中的特殊條件。至於損害事實,可以是物質損害,也可以是非物質損害。實質性損害是指減少或消除商標註冊人的經濟利益。非物質損害是指因侵犯商標專用權而對權利人的商品聲譽和企業形象造成的損害和貶低。無形損害在當時是無形的、無法估量的,但最終會導致權利人的財產利益受損。實踐中,物質損害的認定應由侵權人承擔,而非物質損害的認定很難承擔舉證責任,因此不需要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只要有違法行為,就認定為非物質性損害,被侵權人可以要求停止侵權行為。(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且因果關系不同於損害事實。侵犯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故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具有因果關系。比如壹個假冒的名牌酒質量很差,消費者喝了之後會誤以為某個名牌酒質量下降了。這就是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損害事實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不構成商標侵權的構成要件。(四)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新商標法刪除了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中的“明知”二字,即取消了認定本行為侵權的主觀要件,確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無論侵權人的主觀故意或過失如何,都應承擔法律責任。在認定商標侵權時,可以從上述四個方面入手,包括行為人的主觀過錯、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損害事實的發生以及違法行為的存在。這時候就能更準確的識別出疑似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