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制作公章、鋼印,由縣級公安機關指定的制作單位承制,其它單位和個人不得對承制。
(二)對承制機關、團體、學校、軍隊和國營企事業單位的公章,應憑縣級公安機關核準的證明。
(三)對承制集體企業公章、個體工商業戶圖章的,應憑工商部門的營業執照和縣級公安機關核準的證明。
(四)承制鋼印的,應憑縣級公安機關核準的證明。第六條 印刷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承接印刷證明身份的各種證件、證書、介紹信等,須憑當地公安機關核準的證明,並詳細登記備查。印刷宗教的經、像用品,需持宗教事務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核準的證明,由指定的印刷廠印制。
(二)印刷書、報、雜誌、商標、廣告等,按工商出版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印刷文件、圖紙、資料和有單位名稱的信封、信箋,及有價證券、票據等,要憑委托單位出具的證明。
(四)印刷單位要遵守紙印品統壹編號的規定。第七條 要教育職工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令,不得失密泄密,仿印仿造;不得擅自多印多刻,私拿成品或半成品;不得印制反動、淫穢、荒誕及迷信書刊、畫片。第八條 凡承擔印刷、拍攝保密文件、圖紙、書刊、資料、重要票證、證件的企業,要設立保密車間,指定專人拍攝印制,委托單位要派人監印、監銷,嚴防泄密、被盜和丟失。第九條 印刷、刻字業的職工,要積極協助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執行任務。發現違法犯罪人員或可疑情況,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第十條 對模範執行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主管部門或公安、工商部門給予表揚或獎勵。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要視情節輕重,由主管部門或公安機關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警告、罰款、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對違反本辦法的個人,要視情節輕重,由主管部門或公安機關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警告、罰款、行政拘留,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壹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壹九八壹年二有二十四日公布的《四川省印鑄刻字業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