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權權利窮竭原則是指商標所有人或者其授權的商標使用人在將該商品所標註的商品或者服務投入流通後,無權禁止或者阻礙他人使用該附加註冊商標。2.這裏的“窮竭”是指知識產品的專有權人在商標權方面只是窮竭主義,其他知識產權並不意味著窮竭。3,而且這種窮竭並不是指商標專用權本身的窮竭,而是商標所有人對標有其商標的商品控制權的窮竭。可見,商標權窮竭原則實際上是商品財產權對商標權的限制。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註冊商標的,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止通過商標管理欺騙消費者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八條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相區別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