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待工商局調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活動的分工: (壹)在生產、流通領域,凡屬產品質量責任的問題,均由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助;(二)在市場管理和商標管理中,發現生產、銷售摻雜使假、假冒偽劣產品的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查處,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三)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的在市場上倒賣或者欺詐銷售劣質商品的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予以協助;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發現的,由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調查處理,需要協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