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
被扣留的涉嫌侵權貨物,經海關調查發現侵犯知識產權的,由海關予以沒收。
海關沒收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後,應當將有關情況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沒收的侵犯知識產權貨物可以用於社會公益事業的,海關應當移交有關公益事業機構用於社會公益事業;知識產權權利人有購買意向的,海關可以有償轉讓給知識產權權利人。沒收的侵犯知識產權貨物不能用於社會公益事業且知識產權權利人無意購買的,海關可以在消除侵權特征後依法拍賣,但對於假冒商標的進口貨物,除特殊情況外,不能僅通過去除貨物上的商標標識就允許其進入商業渠道;侵權特征無法消除的,海關應當予以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