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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商標註冊要註意什麽,可以註冊第九類嗎?

現在很多用戶要進行app商標註冊,因為大家目前對網站、APP商標普遍認為9/35/38/42類都應該註冊,特別是APP尤其應該註冊第九類的“可下載的計算機應用軟件”這個產品。真的是這樣嗎?知識產權看來,未必,理由有如下幾條:

1、軟件是用來賣的嗎?

商標分類表是用來區分不同產品和服務的。而第九類中的“可下載的計算機應用軟件”其核心產品為“軟件”。如果用戶的商品只是用來出售的軟件,那麽可以註冊該類別。但是大多數軟件都是免費下載的,其提供的並不是軟件本身,多是以APP為工具來推廣其他服務,比如攜程APP提供的是訂票、訂房間服務,那麽就其核心類別應該是:43類“旅館預定”、“預定臨時住所”,而不應該註冊第九類的軟件。

什麽樣的軟件其核心類別應該是第九類呢?這個從0901小類的題目中就可得知,0901:電子計算機及其外部設備。這個小類中的產品多數是與計算機有關的產品,如果本身是為計算機服務或者其周邊的軟件、設備都可以在此類中選擇。比如:微軟的windows系統,本身是計算機服務的軟件而且是用來銷售的商品,那麽就需要註冊該類別。

2、線上線下都應該按照類別劃分

按照很多代理機構的說法,只要某商標註冊第九類的“可下載的計算機軟件”類別,是不是所有的APP都不能叫這個名字了?這種說法明顯是錯誤的。線下的商標需要按照類別來區分,“ABC”商標在第1類已經註冊,但是阻止不了別人在第2類註冊“ABC”商標。難道線上壹個“可下載的計算機軟件”就能涵蓋所有的APP?這種說法明顯站不住腳。

在商標侵權認定過程中,首先要看對方與自己商標的近似程度,其次要看對方的產品是否與自己的產品屬於同壹類別,二者缺壹不可。如果僅僅註冊第九類的軟件,而忽視核心產品/服務的註冊,這種做法是非常愚蠢的行為。別人即便是沒有在第九類進行商標註冊,做出來的APP與您名字壹樣,亦不構成對您的侵權,因為APP本身並不是作為商品進行出售的,只是壹種工具而已。舉壹個簡單容易理解的例子,賣菜的都會提供方便袋,方便袋是為賣菜服務的,或者說是賣菜過程中的壹種輔助工具而已。如果您僅僅註冊方便袋的商標,而不去註冊蔬菜的商標,這樣行嗎?肯定是不行的,更不能用方便袋的商標來為蔬菜“打假”。

雖然app商標註冊不能只關註第九類商標的註冊,但是作為壹種防禦性的商標註冊未嘗不可,但是用戶最應該關心的是提供何種服務或者產品而不是軟件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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