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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的處理程序有哪些?

商標異議程序包括:提出異議申請、審查異議材料、作出是否核準註冊的決定、通知當事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申請註冊商標必須經過初步審定,符合要求的,予以公告。自註冊之日起三個月內,他人認為申請不符合註冊條件的,可以申請商標異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

自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該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或者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的,可以向商標所有人提出申訴。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條

對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12個月內作出是否核準註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