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廣告內容真實性評估
廣告法要求廣告內容必須真實、準確,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因此,在認定廣告是否構成虛假宣傳時,首先需要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具體包括產品或服務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信息是否與實際情況相符。若廣告內容與實際存在明顯出入或誇大其詞,則可能構成虛假宣傳。
二、宣傳方式合法性審查
除了廣告內容本身,宣傳方式也是判斷虛假宣傳的重要依據。廣告法規定,廣告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借用其他名義或者形式欺騙、誤導消費者。因此,在審查廣告時,需要關註其是否采用了誇張、比較、虛構等方式進行宣傳,以及是否存在誤導消費者的行為。若廣告的宣傳方式違反了廣告法的規定,則可能構成虛假宣傳。
三、實際效果與宣傳內容對比
在認定廣告是否構成虛假宣傳時,還需要考慮廣告的實際效果與宣傳內容是否壹致。如果廣告所宣傳的效果在實際使用中並未達到,或者存在明顯的差異,那麽這種廣告就可能構成虛假宣傳。因此,對於廣告的認定,需要結合消費者的實際體驗和市場反饋進行綜合評估。
綜上所述:
廣告法虛假宣傳的認定是壹個綜合性的過程,需要從廣告內容、宣傳方式以及實際效果等多個方面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需要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和國廣告法》的相關規定,確保廣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同時,也需要關註消費者的實際體驗和市場反饋,以便及時發現和糾正虛假宣傳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廣告法》
第二條規定: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壹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服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和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法所稱廣告經營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法所稱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法所稱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四條規定: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損害社會公***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八條規定:
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廣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虛假廣告:
(壹)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