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條
註冊商標被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無效或者註銷之日起壹年內,對與其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
第二十四條
註冊商標需要變更標識的,應當重新申請註冊。
第二十五條
商標註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首次提出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就同壹種商品以同壹商標在中國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可以根據該外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 * *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根據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時作出書面聲明,並在三個月內提交第壹次商標註冊申請的副本;逾期未提交書面聲明或者未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