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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案件起訴要件有限制嗎?

商標侵權案件中,被告單獨實施侵權行為,原告只起訴被告的侵權行為。原告只能選擇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權行為發生地的法院,其他法院沒有管轄權。在判定侵權賠償時,原告只能對被告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被告只對自己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原告以商標侵權為由,對幾個有關聯的被告提起訴訟,而幾個被告的侵權行為看不出有相同的故意或相同的過錯,情況就變得復雜了。如被告1專門印制、銷售各種商標標識,被告2購買侵權商標標識並制造侵權產品進行銷售,被告3購買被告2生產的侵權產品批發給其他零售商,批發前委托被告4倉儲、被告5運輸。如果上述五名被告位於五個不同的地區,分屬不同的法院,那麽原告可以在任壹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同時起訴五名被告,當然也可以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其中壹名。選擇被告的權利應由原告行使。* * *連帶責任壹定是* * *共同訴訟,但* * *共同訴訟不壹定是* * *連帶責任。在非* *連帶責任的情況下,原告起訴有關聯且屬於單獨侵權的幾個被告參加共同訴訟。法院出於方便權利人和盡可能降低權利人訴訟成本的原則,可以將幾個被告列為共同訴訟的被告。但在認定侵權的情況下,法院應當根據被告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或者被告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獨立承擔對原告的賠償責任。如果被告之間沒有聯系的意思,被告之間不應該承擔連帶責任。在判決賠償時,應根據各自的行為,判決各被告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作者單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