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通過法定程序,允許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行為。通常以簽訂許可合同的形式。類型包括通用許可、獨占許可和獨占許可。
商標權是企業對註冊商標享有的財產權,但必須用於使註冊商標成為工業產權,並為企業創造現實的或可獲得的利益。商標的使用首先是指商標直接附著在商品、商品包裝或容器上,在市場上銷售。此外,在商品交易文件中使用商標或者出於商業目的進行廣告宣傳、展覽等經營活動,也構成使用。商標的使用可以是所有權人自己的使用,也可以是所有權人以外的第三方的許可使用。
商標許可類型
1.通用許可:“薄利多銷”的形式
即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在規定的地理範圍內使用合同項下的註冊商標。同時,許可方保留在該地區使用該註冊商標的權利,並將該註冊商標的使用權授予第三方。
2.獨占許可:可以對抗商標所有人的獨占使用。
即在規定的地理範圍內,被許可人享有授權使用的註冊商標專用權。許可人不得將同壹商標許可給第三方,許可人也不得在地域內使用該商標。獨占許可的使用費遠高於其他許可,所以只有被許可人考慮到產品競爭的市場效應,認為確實有必要在某壹區域獨占使用該商標時,才會要求這種許可。
3.獨占許可:商標所有人和被許可人的平行使用。
在這種情況下,除了許可人給予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權利外,被許可人還可以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權利。即許可人不得將同壹許可給任何第三方,但許可人保留使用同壹註冊商標的權利。獨家許可僅排除第三方在該區域使用該商標。
商標許可包括哪些內容?
1.許可方和被許可方的名稱和地址。
2.許可商標及其註冊號。
3、許可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範圍。
4.許可期限(不應超過被許可商標的註冊期限)。
5.提供被許可商標標識的方式。
6.許可方監督被許可方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的規定。
7、在使用許可方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方的名稱和商品原產地的條款。
商標許可費的支付方式
商標許可費有幾種支付方式:壹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支付的標準可以是壹次談妥的總金額,也可以根據產品的產量或利潤收取傭金。壹次性全額支付許可費對許可方非常不利,除非被許可方實力雄厚。另外,壹次性風險太大,壹旦商標不能帶來利潤,就會全軍覆沒。相對來說,提成的方式更可取,壹方面不會占用太多的資金,另壹方面也方便根據商標的實施情況隨機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