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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有效期幾年

我國《商標法》第23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限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該法第24條又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

從核準註冊商標之日起開始計算,就開始對註冊商標進行保護。根據《商標法》的規定,保護期為十年。而在保護期限屆滿之前的12個月,允許商標權人申請續展,得到續展之後可以延長對註冊商標的保護期限,壹般可以再延長十年。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四十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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