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是依照商標法規定進行註冊,具有唯壹性。而企業名稱依照公司法,在我國依照企業登記方面的法律,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之後,可以受到壹定的保護。
但這種保護只限於企業名稱本身,保護不到企業的產品,企業的產品遭到仿冒侵權,壹般很難從企業名稱登記的法律中獲得保護。
2、專用權範圍不同
企業名稱不是區別不同企業的商品或勞務的標記,它區別的是產品的不同生產者和經營者.所以,法律上並不要求企業名稱具有商標那樣的顯著性,在相距很遠的地方,兩個企業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名稱.實際上不會導致公眾的誤認,因而是允許的。
而對於商標,如果兩個生產同類產品的企業,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在市場上就會造成產品來源的混淆,進而導致消費者在產品選擇上的誤認,因而應予以避免。
3、取得方式不同
在我國,對商標實行自願註冊與強制註冊相結合的原則,其做法是除按規定某些特定商品必須使用註冊商標以外,壹般商品的商標采取自願註冊原則,即註冊的享有專用權,未註冊的仍可使用,但不享有專用權;而對企業名稱,未經核準登記的名稱不準使用,也就不享有名稱權。
4、權利特征和內容不同
商標權是工業產權,只具有財產權的特征,不帶有人身性,而企業名稱權是壹種兼有人身權和財產權特征的權利。所以,企業名稱權壹般不允許單獨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