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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關於商標糾紛案的管轄及法律適用

法院關於商標糾紛案的管轄及法律適用

審判要旨

由於本案原告系中國臺灣地區公司,法院就訴訟管轄及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審理。

法院認為:原告**公司系中國臺灣地區企業,故本案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第五條的規定以涉外商事案件審理。

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五十條規定,知識產權的侵權責任,適用被請求保護地法律,當事人也可以在侵權行為發生後協議選擇適用法院地法律。本案雙方當事人未選擇適用的法律,故本案應適用涉案商標專用權被請求保護地法律,即中國大陸地區法律即我國大陸地區法律。

由於涉案被控侵權行為發生在現行商標法修改之前,持續到商標法施行之後,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後商標案件管轄和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定,本案應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即現行商標法。

專家評議

廣東長昊律師事務所的黃雪芬、林嬌韻律師認為:對於商標案件的管轄和法律適用問題,法律規定已經非常明確。

對於法院管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後商標案件管轄和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壹審商標民事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涉及對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計劃單列市、直轄市轄區中級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壹審商標案件壹般是由中級人民法院才有資格審理,基層法院接受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才能進行審理。

對與法律適用問題,法條規定比較詳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後商標案件管轄和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對於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提出的商標註冊及續展申請,商標局於決定施行後作出對該商標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續展的決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審查時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

對於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提出的商標異議申請,商標局於決定施行後作出對該異議不予受理的決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審查時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

第六條對於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當事人就尚未核準註冊的商標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於決定施行後作出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審查時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

對於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受理的商標復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於決定施行後作出核準註冊決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商標評審委員會於決定施行後作出不予核準註冊決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審查相關訴權和主體資格問題時,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

第七條對於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已經核準註冊的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於決定施行前受理、在決定施行後作出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審查相關程序問題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審查實體問題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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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糾紛的類型

中國商標法規定的商標糾紛主要有三種類型:壹是商標異議,二是商標爭議,三是商標侵權。

商標異議

商標異議是《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明確規定的,對初步審定商標公開征求公眾意見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於公正、公開進行商標確權工作,提高商標註冊審查質量。

商標異議的內容範圍很廣,既包括初步審定的商標與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審定的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的禁用條款或商標不具顯著性,還包括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等。

提出商標異議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標註冊人,也可以是非商標註冊人,既可以是企業、事業單位,也可以是個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商標異議程序的設置,旨在加強社會公眾對商標審查工作的監督,減少審查工作的失誤,強化商標意識,給予註冊在先的商標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壹次保護自身權益的機會,杜絕權利沖突後患的發生。異議人可以是註冊商標權人,商標註冊申請在先的申請人等利害關系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

商標爭議

商標爭議是指對已經註冊的商標存在爭議,即兩個註冊商標所有人之間因兩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構成相同或近似所產生的商標權利的爭端,或者馳名商標權利人因某註冊商標與馳名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所產生的商標權利的爭端。

商標侵權

商標侵權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幹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行為人銷售明知或應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商標專用權被侵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