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註冊商標可以更改名稱。
註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商標註冊人應當提出變更申請。變更商標註冊人名義或者地址的,商標註冊人必須將其全部註冊商標壹並辦理。商標局核準變更申請後,發給商標註冊人相應的變更證明。
申請註冊商標需滿足的條件如下:
1、申請人必須是申請認定商標的所有人,是在當省區域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2、該商標自核準註冊之日起連續使用滿三年並繼續有效,且無權屬爭議;
3、該商標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4、該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近三年來的年銷量、營業收入、凈利潤和稅收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省同行業中領先;
5、申請人擁有良好的信譽,具備完善的商標管理機構和商標管理制度,近三年無違法行為;
6、該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出口商品的,其商標應當在相關國家或地區註冊,並有廣泛的銷售區域。
註冊商標所需的材料如下:
1、以企業名稱申請註冊的,需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並需在營業執照復印件上加蓋公章;
2、以個人名稱申請註冊的,需提供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上需加蓋公章;
3、提供商標文字或圖樣,需要保護顏色的,還需要提供彩色圖樣;
4、提供擬註冊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可根據申請人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參照《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來填寫;
5、提供加蓋公章或簽字的商標代理委托書,商標代理委托書上的地址應與營業執照上的註冊地址完全壹致。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條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