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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作為壹個企業乃至壹個國家提高核心競爭力的戰略資源,已經占據了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

知識產權是個人或集體對在科學、技術、文學、藝術等領域創造的精神財富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是壹種無形財產權。由於全球科技和經濟的快速發展,知識產權保護的範圍和內容也在不斷擴大和深化,這不斷為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和理論研究提出新的課題。知識產權概念是知識產權立法活動、司法實踐和理論研究的基礎,是壹個必須明確的問題。因此,知識產權不僅是壹個動態發展的概念,也是壹個亟待深入研究的領域,因此我們有必要對知識產權的概念進行研究。隨著對它等問題的研究,知識產權領域的壹系列理論問題將不斷得到澄清,並指導知識產權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的實踐,使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和理論逐步建立並不斷完善。

由於國際經濟文化交流的發展,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沖擊,知識產權法律關系日益國際化,主要表現在主體、客體和內容上存在大量的涉外因素。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依據知識產權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人,包括個人、集體、法人、合夥企業等。從國際交往來看,既有中國人,也有外國人。外國人在中國享有知識產權,中國人在外國享有知識產權的現象非常普遍。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知識產權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客體。知識產權可分為兩類:壹類是工業產權,包括專利權(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權(商標、服務標誌和制造標誌)。工業產權是壹個廣義的概念,它不僅包括工業和商業本身,還包括農業、采礦業和運輸業。另壹種是著作權,又稱版權,主要包括作者對文學、藝術、音樂、攝影、電影、電視、計算機軟件等方面的專有權利,以及由此衍生的鄰接權。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主要是國內立法(專利法、商標法和版權法)和國際條約。從法律的角度來說,知識產權有三個特征:1,排他性,也叫獨占性或壟斷性。2、時間性,它是指法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是有壹定的保護期的,過了有效的保護期,這種專有權就會終止,這種智力成果就會成為人類社會的財富。3.地域性是指根據壹國法律取得的專有權,這種專有權只在該國境內有效,受該國法律保護,在其他國家無效,除非有條約,其他國家沒有保護的義務。

知識產權作為壹種精神財富和智力成果,具有流動性。可以在國內外多方面流動,科技文化藝術沒有國界。特別是19世紀以來,由於資本主義商品經濟和通訊的發展,促進了全球科技文化藝術的交流,出現了各種報刊雜誌、國際學術會議、學者訪問、國際博覽會、電視、廣播、圖書資料、衛星技術、計算機互聯網等,使壹項在壹國獲得的知識產權很容易傳播到外國。這種知識產權的流動性和地域性是矛盾的,特別是對西方工業化國家來說,嚴格的地域性是非常不利的。因為,壹方面,他們要把自己的先進科學技術、專利產品、商標商品、文學作品送到國外去占領國際市場。另壹方面,我害怕這些智力成果在所在國不受法律保護,甚至被免費使用,從而增加我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對手。所以他們希望在自己國家獲得的這些權利,也是可以受到外國相關法律保護的。這樣,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就出現了。當今世界是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非常重要。除了通過國內法保護涉外知識產權外,壹些國家和國際組織還簽署和制定了許多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目前,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主要有:(1)《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巴黎公約》並沒有為締約國提供壹套統壹適用的專利法和商標法,只是為締約國相互保護工業產權提供了幾項基本原則。這些基本原則是:1,國民待遇原則。締約國必須依法給予本國國民工業產權保護,同時也給予其他締約國國民工業產權保護。2.優先原則。壹個成員國的國民首先在壹個成員國申請壹項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和商標,並在申請日起的壹定期限內(發明和實用新型為65,438+02個月,外觀設計和商標為6個月)向其他成員國申請相同內容。第壹次申請的日期應為隨後申請的日期。在優先權權限內,即使任何第三方申請相同的內容,3。強制許可原則。各成員國有權采取立法措施,規定在壹定條件下可以批準強制許可,以防止專利權人濫用專利權,如專利權不實施或專利不完全實施。但是,只有在專利權人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4年,或者自專利權被批準之日起滿3年(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未實施該專利的情況下,才能采取強制許可。4.獨立的原則。同壹項發明在不同國家獲得的專利互不相關。(2)專利合作條約。《專利合作條約》解決了專利權國際保護的基本原則。(3)《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以下簡稱《馬德裏協定》)是《巴黎公約》對商標國際保護的補充。(四)《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條約》基本原則:1、雙重國籍國民待遇原則2、自動保護原則3、最低保護原則4、獨立保護原則。(五)《世界版權公約》,主要原則有:1、雙重國籍國民待遇原則2、有條件自動保護原則3、獨立保護原則4、最低保護原則。(6)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基本原則:1,國民待遇原則2,最惠國待遇原則3,窮竭主義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