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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使用權轉讓為什麽不屬於營業外收入,而屬於其他業務收入?

《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都規定,企業出售無形資產,表明企業放棄對該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取得的價款與該無形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作為資產處置的利得或損失(營業外收入和支出),與處置固定資產相同,計入當期損益。企業將無形資產使用權轉讓給他人並收取租金的,在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前提下,應當通過其他業務收支賬戶確認和核算與企業日常活動相關的其他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也就是說,只有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所產生的凈收益和支出才屬於處置無形資產的利得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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