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因繼承等轉讓以外的其他原因轉讓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接受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壹方應當持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件到商標局辦理註冊商標專用權轉讓手續。
轉讓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該註冊商標專用權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壹並轉讓;不壹並轉讓的,商標局應當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註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書面通知申請人。
商標轉讓申請被核準的,應當予以公告。接受轉讓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壹方,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