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商標
就是指純粹使用文字(漢字,漢語拼音,少數民族文字和外國文字或字母)、數字所構成的商標。通常也就是指根據《商標法》第八條中有關商標六要素組合規定中僅用:文字、字母、數字及其組合所構成的商標。
圖形商標
用幾何圖形或其它事物圖案構成,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的標誌。圖形商標的使用既有其便於識別的壹面,又有其不便呼叫的弊端。圖形商標不受語言文字的制約,不論在什麽國度,消費者只需看圖即可識牌。但圖形商標不易於呼叫,特別是較抽象的圖形商標,因沒有具體的稱謂,有礙人們的口頭交流,不便於廣告宣傳,影響商品的銷售。
組合商標
由文字和圖形兩部分組合而成,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的標誌。組合商標具有圖文並茂、形象生動、引人註意、容易識別、便於呼叫等優點。但文字與圖形的組合必須協調,表達的中心思想必須明確,不可用牛的文字配合馬的圖案,令消費者不知所雲。這種中心思想不突出,缺乏顯著性的組合商標,不僅令消費者費解,在申請人提交此類商標註冊申請時,也難以獲得核準註冊。
商品商標
商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為了將自己生產或經營的商品與他人生產或經營的商品區別開來,而使用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標誌。商品商標可以是具有某種含義或毫無任何意義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如同其它商標壹樣,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用條款,不損害公***道德或他人的利益,具有商標的顯著性,均可成為商品商標。
服務商標
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為將自己提供的服務與他人提供的服務相區別而使用的標誌。亦稱服務標記。與商品商標壹樣,服務商標可以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而構成。 在經濟活動中,有些企業的“產品”不是作為有形的商品提供給消費者,而是作為某種商業性質的服務項目用以滿足消費者的需求。如旅遊服務、修理服務、保險服務、娛樂服務、交通服務、郵電服務等等。不同企業提供的這類不同“產品”,也需要有不同標記將它們區分開。例如中國“民航”、英國“英航”、德國的“漢莎航空公司”等,它們都提供同壹服務,但各自有不同的服務標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