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提交十壹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審議的商標法修正案草案擬加強商標專用權保護,增加懲罰性賠償規定,提高侵權賠償額。針對目前實踐中權利人維權成本高、往往得不償失的現象,草案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規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權利人因侵權受到的損失、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或者註冊商標使用許可費的1到3倍的範圍內確定賠償數額。同時,草案還將在上述三種依據都無法查清的情況下法院可以酌情決定的法定賠償額上限從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對於權利人“舉證難”導致損害賠償數額偏低的現象,草案參考國外相關做法,增加規定: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侵權賠償數額。此外,草案增加了應承擔法律責任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種類。草案規定,故意為侵權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商標法自1983年頒布實施以來已進行過兩次修改。為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充分發揮商標制度作用,更好地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服務,我國啟動第三次商標法修訂工作。
法律客觀:最新商標法賠償金額根據《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商標侵權行為是指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工商查處商標侵權行為這類侵權行為可以具體分解為以下四種:(1)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2)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3)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4)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第壹種行為是假冒行為,其余三種是仿冒行為。假冒註冊商標是最嚴重的侵害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情節嚴重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商標侵權是指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幹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侵權人通常需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明知或應知是侵權的行為人還要承擔賠償的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商標法》的規定。侵犯商標權引起糾紛的,應當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管理或部份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處理。對於商標侵權行為,被侵權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采取如下處理措施:(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2)收邀並銷毀侵權商標標識;(3)消除現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4)收繳直接專門用於商標侵權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5)如果采取前四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的,或者侵權利行為與商品難以分離的,責令並監督銷毀侵權商品;(6)根據情節處以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