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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場中介組織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加強市場中介組織管理,規範市場中介組織行為,維護中介服務市場秩序,保障市場中介服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市場中介組織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市場中介服務活動,以及對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中介組織,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設立、為委托人提供有償服務並承擔相應責任的下列組織:

(壹)會計等獨立審計組織;

(二)資產、土地、礦產資源、安全、房地產、環境影響、水影響、職業病危害等評估、評價組織;

(三)檢驗、檢測、認證等鑒定、鑒證組織;

(四)建設工程等監理組織;

(五)法律、家政、檔案等服務組織;

(六)信息、信用、技術、工程、市場調查等咨詢組織;

(七)職業、人才、婚姻、教育等介紹組織;

(八)工商登記、廣告、商標、專利、稅務、房地產、招投標、拍賣、物流、因私出入境等代理組織;

(九)與保險、證券、期貨、擔保等有關的金融中介組織;

(十)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其他中介組織。第四條 從事市場中介服務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循誠信、公平的原則,恪守從業規則和職業道德,維護國家利益、公***利益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場中介服務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市場中介組織管理協調機制,制定、落實促進市場中介組織發展的扶持政策,優化市場中介服務業發展環境。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市場中介組織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依法對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實施監督管理。第七條 支持和引導市場中介組織依法成立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市場中介組織依法提供服務,推動行業誠信建設,並為會員提供信息、培訓、咨詢等服務。

鼓勵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加入行業協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成立市場中介組織行業協會或者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加入行業協會的,從其規定。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或者其他違法從業行為,有權向市場中介組織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市場中介組織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監督電話、電子郵箱和通信地址。接到投訴、舉報的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第二章 設 立第九條 設立市場中介組織,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法律、行政法規對市場中介組織設立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境外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我省設立或者參與設立市場中介組織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相關手續。第十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實行資質、資格許可制度的,市場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資格。

國家未規定市場中介組織的從業人員實行資格許可制度的,市場中介組織的從業人員應當具有開展業務所必需的知識和技能。

從事市場中介服務活動依法應當取得其他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第十壹條 鼓勵市場中介組織實行規模化經營,提高市場中介組織的服務質量和競爭力。

鼓勵新設立的市場中介組織采用公司制,原有市場中介組織符合條件的可以改制為公司制。第十二條 市場中介組織不得與國家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事務職能的組織存在隸屬關系、掛靠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事務職能的組織工作人員不得在市場中介組織兼職。第三章 從業行為第十三條 市場中介組織依法從事市場中介服務活動,其行為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預。

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限定他人接受其指定的市場中介組織提供的服務。第十四條 市場中介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懸掛相關證照,並在其經營場所的明顯位置公示服務項目、服務規範、收費標準、監督機關名稱和監督電話等事項。

市場中介組織利用本組織網站從事市場中介服務活動的,應當在本組織網站的明顯位置公示前款規定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