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只是企業名稱變更,而是法定代表人、納稅人、經營地址等。沒有變更,那麽您只需要攜帶新的營業執照和原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到稅務機關填寫變更稅務登記表,進行稅務登記變更(前提是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上的企業名稱已經變更),並將已填未填的發票(包括從稅務機關購買的或申請自行打印的)提交給稅務機關即可。
新的發票專用章可以先刻,但必須和變更後的企業名稱壹致,否則要花錢。免稅證明未到期的,可以不變更,因為稅務機關在妳原稅務登記的基礎上變更了稅務登記,相應的免稅證明也已轉移到妳變更後的稅務登記上;如果已經過期,需要重新向稅務機關申請免稅資格。
企業名稱變更的註意事項如下:
1.企業更名需要更名,因此需要進行工商變更;
2.公司營業執照上有公司名稱,名稱變更導致與營業執照上的公司名稱不壹致,需要變更營業執照;
3.工商變更後,需要拿新的執照重新刻制已經備案的印章。值得註意的是,舊印章需要在規定時間內註銷;
4.名稱變更後,需要變更銀行開戶許可證和信用代碼。攜帶新證、公章、法人章、財務章到銀行進行變更;
5.如果公司已經申請了商標,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公司更名後需要變更商標證書;
6.此外,還有其他與公司名稱和其他文件相關的變更。更名後,這些文件需要做相應的更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登記事項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八條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