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壹:禁止旅客攜帶或托運的物品:
(a)槍支、軍用或警用設備(包括主要部件)。
(2)炸藥。
(三)管制刀具是指1983國務院批準公安部頒布實施的《關於管制部分刀具的暫行規定》中所列刀具,包括匕首、三梭刀(含加工用三角刮刀)、帶自鎖裝置的刀具、單刃刀具、形似匕首但長於匕首的雙刃刀具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刀具。三棱尖刀等。少數民族因生活習慣需要佩戴和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為管制刀具,只允許在民族自治地方銷售和使用。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瓶裝壓縮氣體和氫氣、氧氣、丁烷等液化氣體;黃磷、白磷、硝化棉(包括膠片)、油紙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屬鉀。鈉、鉀、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遇水燃燒的物質;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釋劑、松香油等易燃液體。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等易燃固體;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氧乙酸和其他無機和有機氧化劑。
(5)有毒物質:包括氰化物、劇毒農藥等劇毒物質。
(6)腐蝕性物質:包括硫酸、鹽酸、硝酸、液體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七)放射性物質: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質。
(八)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幹擾飛機上各種儀器正常工作的強磁性物體、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等。
(九)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攜帶、運輸的其他物品。
附件二:旅客禁止隨身攜帶但可作為行李托運的物品:
指除附件1規定的物品外,可用於危害航空安全的菜刀、剪刀、水果刀、剃須刀等家用刀具和解剖刀。屠刀、雕刻刀等專業刀、刀、矛、劍、戟等。文藝單位表演用的,以及軸、鑿、錘、錐、加重或帶尖刺的手杖、鐵頭登山杖等可用於危害航空安全的尖銳鈍器。
附件三:機上乘客限定的生活用品及數量。
類別、名稱、有限數量的皮帶
2公斤白酒(包裝完好)
日用品發膠和領凈1瓶(350ML)合計不得超過1000ML或1kg。
摩絲和光亮劑1瓶(350ML)
香水500毫升
農藥1瓶(350ML)
空氣清新劑1瓶(350ML)
其他的含有易燃物質。
生活必需品
5個打火機(裝滿可燃氣體或燃油)
5盒安全火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