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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企業兼營或變更經營活動以及兼並,合並,分立許可是前置審批嗎

部分印刷企業在涉及變更經營活動以及兼並、合並、分立時需要經過政府有關部門的前置審批。

出版物的印刷經營活動需要工商部門的前置審批。?

從事或兼營包裝裝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經營活動的,改為後置許可。

而關於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以及印刷經營活動的定義如下:

在《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經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出版物,包括報紙、期刊、書籍、地圖、年畫、圖片、掛歷、畫冊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裝幀封面等。

本條例所稱包裝裝潢印刷品,包括商標標識、廣告宣傳品及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紙、金屬、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條例所稱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資料、圖表、票證、證件、名片等。

本條例所稱印刷經營活動,包括經營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裝訂、復印、影印、打印等活動。

另外,對於外商投資企業而言,情況類似,從事出版物印刷需要經過前置審批。

第壹部分 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5. 出版物印刷(中方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