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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誌產品特殊標誌使用規範

註冊地理標誌的合法使用者可以在其地理標誌產品上同時使用專用標誌,並可以標明該地理標誌的註冊號。

特殊標誌的使用者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在廣告、展覽等商業活動中使用特殊標誌。

特殊標誌應當與地理標誌壹起使用,不得單獨使用。

地理標誌註冊人應當對特殊標誌使用者的使用行為進行監督。特殊標誌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頒布的特殊標誌使用,不得隨意變更。

特殊標誌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保護的官方標誌,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特殊標誌的管理。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查處擅自使用特殊標誌或者與特殊標誌近似的標誌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