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了貫徹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促進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工作實施意見》精神,規範知識產權交易行為,保護知識產權交易,充分有效地配置知識產權資源,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聯交所”)內進行本市知識產權交易活動。
第三條 知識產權交易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
(二)優化配置資源;
(三)自願、平等、有償;
(四)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章 交易主體和範圍
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交易主體是指委托聯交所進行知識產權交易的出讓方和受讓方。
(壹)出讓方:
1、以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未受清償的質權人。(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
2、依法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依法享有與知識產權相關的經營權等權益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
(二)受讓方
經聯交所確認在知識產權交易活動中具有購買申請權,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且符合知識產權質權具體項目的受讓條件,並經辦理交易程序等必要手續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
第五條 本規則所稱交易標的是指委托聯交所出讓的註冊商標權、轉讓權、著作權(版權)。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六條 根據交易標的性質和競買者數量的不同,可采取以下六種方式進行交易:
(壹)協議轉讓;
(二)電子競價;
(三)壹次報價;
(四)綜合評審競價法;
(五)招投標或拍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 交易流程
第七條 知識產權交易的項目按照申請登記、確權重估、審查掛牌、信息發布、競價交易、合同簽訂、交易鑒證、結算交割、變更登記的程序進行。
第壹步:申請登記,確權重估
第八條 申請登記
(壹)凡委托聯交所進行知識產權交易的出讓方,應填寫《出讓方登記表》。
(二)凡委托聯交所進行知識產權交易的受讓方,應填寫《受讓方登記表》。
(三) 交易主體應如實、完整地填寫相關表格。
1、 交易主體應保證填報的信息以及提供的材料真實、可靠且合法,並承擔由此產生的壹切法律責任。
2、 交易主體應同時提供對應的書面材料與電子版材料。
3、 交易主體應出具證明材料,包括:企業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或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出讓的知識產權證的有效證明文件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確權、重估
由聯交所統壹受理掛牌項目的確權、重估。
第二步:審查掛牌,信息發布
第十條 審查掛牌
審查內容:
1、登記表所有款項填寫的完整性、規範性。
2、證明材料品種、數量、格式應符合規定要求。
3、知識產權憑證真實、有效。包括:
1)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擁有的知識產權受《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等國家有關知識產權管理機構頒布的相關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和有關規定的認可和保護。
2)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享有知識產權的有效剩余期限應不短於借款期限加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24個月。
3) 該知識產權所有人已按期、足額繳納知識產權年費。
4) 知識產權所有人已做出借款本息全部清償前聲明不放棄其知識產權的書面承諾。
4、項目紙質材料與電子版材料壹致。
5、對於銀行提供的支持產權質押貸款的項目,若貸款期滿後借貸方無法還貸來聯交所掛牌,需要統壹由聯交所對該質押的知識產權進行重新確權和評估後才能掛牌上市。
6、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審查提交的項目材料內容是否具有法律效用、涉及危害國家經濟利益或安全利益等。
7、聯交所應與委托交易的交易主體進行溝通,確保其所提交的材料符合聯交所的公開掛牌要求,對於審核未通過的不符合要求的應給予備案,留下處置記錄,並出具相關說明。
8、對準予掛牌項目的書面材料與電子版材料進行歸檔整理,並依照項目類別對掛牌上市項目進行項目編號,啟動掛牌上市工作程序。
9、聯交所對交易主體提交的所有材料,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出具準予或不準予掛牌上市的通知。
第十壹條 掛牌上市及信息發布
聯交所將掛牌需求的完整資料輸入聯交所內部交易系統,並以下列形式公開發布:
1、網站推廣;
2、組織各類交易推介會;
3、新聞媒體宣傳推介;
4、聯交所內部網絡定向發布;
6、其他方式。
第三步:組織交易,合同簽訂
第十二條 競價交易
(壹) 交易主體可根據掛牌上市交易的項目信息進行考察、調查、咨詢、論證,並進行意向性洽談。
(二)由聯交所根據知識產權掛牌上市交易項目的特點,確定交易方式,並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交易鑒證
(壹)合同簽訂
交易主體就交易的各項實質性條件達成協議後,按《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簽訂《知識產權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經交易主體簽字蓋章後,由聯交所出具交易確認通知書,並給予交易備案。
(二)交易合同
交易合同應載明下列內容:
1、交易標的;
2、交易主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3、交易價格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4、違約責任;
5、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6、簽約日期;
7、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知識產權交易合同》壹式三份,交易主體的雙方各持壹份,聯交所存檔備案壹份。
(三)交易鑒證
1、 交易主體的名稱及法定代表人;
2、 交易標的;
3、 交易的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4、 簽約日期;
5、 聯交所交易合同的備案編號。
第四步:結算交割,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結算交割與登記變更
聯交所負責場內統壹交易價款及相關費用結算,並監督和協助交易主體按照合同約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結算交割和變更登記等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 收費標準
收費標準參照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產權交易收費標準。
第五章 爭議處理和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爭議處理
交易雙方在交易活動中發生糾紛,可以向聯交所申請調解;也可以根據合同約定,通過召開聽證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違規處理
聯交所進行交易活動的交易雙方,及為交易提供相關憑證和材料的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則致使造成損失的,由違反本規則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知識產權交易中,涉及本規則規定的事項的,按照國家、上海市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本規則由聯交所負責解釋,本規則實施過程中可由聯交所出具相關補充細則,與本交易規則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