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規定必須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比如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等;
2、當事人約定了不能由他人委托代理實施的行為;
3、根據其行為性質只能本人實施的,比如結婚、離婚、收養、成立遺囑等人身性質行為。
壹般可以辦理代理的行為有哪些
壹般可以辦理代理的行為如下:
1、合同中的代理。泛指在合同的訂立與履行過程中所產生的代理關系;
2、經營中的代理。在商品經營過程中,投資者本人把所有關於經營的活動委托他人代理,自己並不直接從事經營活動,代理人除了簽訂合同外還從事壹切有關經營的事務;
3、對外貿易中的代理。由我國的外貿公司充當國內用戶和供貨部門的代理人,代其簽訂進出口合同收取壹定的傭金或手續費;
4、知識產權中的代理。包括專利代理、商標代理和版權代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壹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壹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