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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代理的行為有哪些

不能代理的行為包括:

1、法律規定必須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比如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等;

2、當事人約定了不能由他人委托代理實施的行為;

3、根據其行為性質只能本人實施的,比如結婚、離婚、收養、成立遺囑等人身性質行為。

壹般可以辦理代理的行為有哪些

壹般可以辦理代理的行為如下:

1、合同中的代理。泛指在合同的訂立與履行過程中所產生的代理關系;

2、經營中的代理。在商品經營過程中,投資者本人把所有關於經營的活動委托他人代理,自己並不直接從事經營活動,代理人除了簽訂合同外還從事壹切有關經營的事務;

3、對外貿易中的代理。由我國的外貿公司充當國內用戶和供貨部門的代理人,代其簽訂進出口合同收取壹定的傭金或手續費;

4、知識產權中的代理。包括專利代理、商標代理和版權代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壹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壹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