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利於品牌延伸,提升商標的價值。
企業在同壹核定的商品上使用了多個註冊商標,壹主壹副,或不分主副,不僅適應市場細分的要求,而且更有利於基於市場細分基礎之上的人、財、物等資源的合理配置和品牌延伸,拓展了方向,占領了各層市場,提高了品牌的價值和知名度。譬如,"森達"是江蘇森達集團的註冊商標,隨著企業的發展,經營者不斷適應競爭的形勢,將市場細分,針對高端市場的女性群體,註冊了"梵詩蒂娜"商標,針對中端市場註冊了"好人緣"商標,並將"森達"商標和這兩個商標組合使用,吸引了不同群體的消費目光。
2、 提高了使用註冊商標的安全程度。
侵犯註冊專用權的表現行為之壹就是未經許可,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標與他人註冊商標相近似。這裏的近似,不僅僅是形的近似,而且還有"神"的近似,有讀音上的近似,有意義上的近似。壹些商家為了不使自己悉心經營的品牌被他人仿冒,就註冊了和自己的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加以防禦,稱之為防禦商標,來主動地保護自己的品牌。比如,"喬丹"和"QIAODAN"讀音相近似,福建省喬丹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為了防止假冒其"喬丹"商標,在註冊"喬丹"商標的同時,又註冊了"QIAODAN"商標,同時用於核定產品上,使得"喬丹"商標的使用更加安全。
3、防止傍名牌現象的產生。
壹些經營者將與境內外的馳名、著名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拆分成兩個或多個商標分別到商標局進行註冊,註冊後再將這些商標合並使用,達到混淆商品來源的目的,造成了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某企業在皮鞋產品上同時使用"中森"、"達國"兩個商標後,突出使用了"森達"二個字,普通消費者僅能註意到皮鞋的品牌是"中森達國"牌,誤認為就是"森達"牌的皮鞋,因為"森達"本來就是中國的。這無疑是構成了《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壹)項"未經商標註冊的許可,在同壹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所指行為,造成了對"森達"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