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設立申請書是指表明投資人希望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意向的書面文件;投資人身份證明壹般指國家統壹頒發的身份證或戶口證件,用以證明投資人的實際身份;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壹般是指房地產權利證書、場地使用證書、租用合同或攤位許可經營證件等等。有了這三種證件,就可證明什麽人在何地有意開辦個人獨資企業,企業登記機關就有了基本的依據。在委托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時,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代理人在履行委托代理活動時,還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也就是本條所說的委托書,證明其確有代理他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權限,同時,還要出具代理人本人(不論是個人或是法人)的合法證明,包括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身份證明等等。上述這些證件都應按照要求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登記機關提交。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壹般是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或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壹般來說,與壹個公司企業所在地有關的地點包括公司企業設立地、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和主營業所在地等等,結合本法第三條對個人獨資企業住所的界定,考慮到個人獨資企業開辦之初的實際情況以及我國對小型企業登記管理的實際現狀,將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界定在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比較好,壹般個人獨資企業開辦之初,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大部分情況下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或主營業地也重合,這樣界定,與本法第八條第(四)項也相吻合。至於登記機關的級別管理,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有關規定執行就可以了。 來自 chuangye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