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商標設計。
(3)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或發證機關簽署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申請的商品或服務不得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
(4)申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資格證明和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5)以人物肖像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的,必須提供肖像持有人的授權委托書,並經公證機關公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具有監督商品或者服務能力的組織控制,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記。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