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專用權的概念。 商標專用權,是指商標所有人依法對其註冊商標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2、商標專用權的內容。
商標專用權的內容,是指商標註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註冊商標的專有使用權、禁止權、轉讓權、許可使用權和續展權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專有使用權和禁止權。商標專有使用權,是商標註冊人在國家商標總局核準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上使用其註冊商標的權利。 商標禁止權,是指商標註冊人可以禁止其他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擅自在與其核準商品或服務項目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權利
2、商標專用權的具體內容
(1)專有使用權。商標所有人對自己的註冊商標享有排他性的獨占使用權,任何第三人不得在同類產品或服務上使用與商標所有人註冊之商標相同或相類似的標誌的權利。
(2)收益權---許可權。商標權人通過將商標許可他人使用而自被許可人獲得對價或報酬的權利,此即學說上的許可權。
(3)處分權
1、轉讓權。商標所有人可以將商標權轉讓給第三人,轉讓可以是有償也可以是無償。
2、出資。商標所有人可以用商標進行出資設立公司等企業法人或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
3、質押。商標所有人可以將商標出質,設定權利質權用以擔保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債務。
4、拋棄商標權。
a 明示拋棄
商標權人可以向商標局以明示的方式表示放棄商標權,並由商標局予以註銷登記。
b 默示拋棄
註冊商標之所有人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的商標局註銷商標
商標保護期限屆滿,超過寬限期商標所有人沒有申請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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