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包裝食品的委托條件
1.受委托單位必須具有營業執照和與受委托單位相同的生產資質。
2.按行政區劃到地級地區,應標註委托單位和被委托單位的名稱、地址或只標註委托單位的名稱、地址和產地。
3.《食品標簽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食品標簽應當標明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並能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
4.受委托生產加工食品且不負責對外銷售的,應當標明受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實施生產許可管理的食品委托企業,應當標註委托企業的名稱、地址和被委托企業的名稱或者僅標註被委托企業的名稱、地址。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要求
1,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符合相應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
2、應清晰、醒目、持久,應使消費者在購買時易於識別和閱讀。
3、應通俗易懂,有科學依據,並不得標有封建迷信、色情、貶低其他食品或違背營養科學常識的內容。
4.應當真實、準確,不得以虛假、誇大、誤導、欺騙消費者的文字或者圖形形式介紹食品,不得利用字號或者色差誤導消費者。
5.不得直接或者通過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誤導消費者將所購買的食品或者該食品的某種屬性與另壹種產品相混淆。
6.不得標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功能的內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7、不應與食品或其包裝(容器)分開。
8.應當使用規範漢字(商標除外)。各種具有裝飾作用的藝術字體,應書寫正確,易於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