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許可
即商標註冊人允許被許可人在規定的地域範圍內使用合同項下的註冊商標。
同時,商標註冊人保留自己在該地區內使用該註冊商標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該註冊商標的權利。我們最熟悉的商業品牌加盟代理就是用的這種方式。商標註冊人可以多選擇壹些被許可人進行商標授權來獲取收益。
2、排他許可
這種情況也很好理解,商標註冊人只能選擇壹位被許可人進行授權,而被許可人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權利。
這種情況下商標註冊人和被許可人的商標使用權是並行的,排他許可只能排除第三方在該地區內使用該商標。如果出現商標侵權行為,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註冊人***同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當商標註冊人不起訴或者怠於起訴時,被許可人可以單獨提起訴訟。
3、獨占許可
獨占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區內,將該註冊商標只許可給壹個人使用,商標註冊人自己也不能使用該註冊商標。
這種情況下被許可人相當於“準商標權人”當商標被侵權時,被許可人可以用自己的名義獨立提起商標侵權訴訟。只有等到許可合同上的時間到期後商標註冊人才能再次使用該商標。
4、商標使用許可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三條
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58號)第七十壹條
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銷售,拒不停止銷售的,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