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發2006137號
關於印發海城市加快推進經濟
發展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管理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海城市加快推進經濟暫行辦法》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壹日
海城市加快推進全市經濟發展暫行辦法
為加快全市經濟發展,優化經濟投資環境,鼓勵和引導境內外投資者在我市企業園區內投資興業,保證產業集群化,企業園區化的順利實施,促進縣域經濟快速、健康發展,實現全市經濟總量翻番、財政增強、位次前移的總體目標,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壹、 適用範圍
本《辦法》主要適用於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壹帶”、“兩區”、“八園”內的企業。“壹帶”指鞍山海城經濟帶;“兩區”指海城經濟開發區和騰鰲經濟開發區;“八園”指遼寧海城紡織工業園、感王高科技輕紡工業園、牌樓鎂制品工業園、馬風滑石鎂石深加工工業園、英落鎂制品工業園、八裏鎂制品工業園、南臺鋼鐵工業園及正昌工業園。
二、 享受優惠政策的條件
在上述範圍內,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新建並且實行獨立核算的(辦理土地征用手續前與市政府或鎮區政府簽訂項目建設協議),投資強度達到每千平方米150萬元人民幣,容積率達到60%以上,投產之日起,三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稅收實現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固定資產投資達到如下規模的企業:
1、 固定資產投資在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的礦產品深加工項目、循環經濟項目以及遼寧省以上名牌產品項目。
2、 固定資產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產品70%以上出口,符合國家頒布的高新技術產業目錄的項目。
3、 固定資產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的壹般工業項目。
三、 優惠政策
上述新建企業(項目)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前提下,優先安排用地指標,同類土地征地價格園區內低於園區外。企業全額繳納征地費用後,由市鎮兩級政府負責辦理相關征地手續。市鎮兩級政府建立支持企業發展基金,對符合享受優惠政策條件的企業給予支持:
1、 對稅收繳納實現500萬元(含500萬元)-1000萬元的企業,按照實現增值稅的8%、行政性收費及政府性基金(不含土地出讓金和城市綜合開發配套費)地方留成部分的50%,給予企業發展基金支持。
2、 對稅收繳納實現1000萬元(含1000萬元)-5000萬元的企業,按照實現增值稅的10%、企業所得稅的5%、行政性收費及政府性基金(不含土地出讓金和城市綜合開發配套費)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給予企業發展基金支持。
3、 對稅收繳納實現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按照實現增值稅的10%、企業所得稅的10%、行政性收費及政府性基金(不含土地出讓金和城市綜合開發配套費)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及土地出讓金和城市綜合開發配套費地方留成部分的50%,給予企業發展基金支持。
4、 項目基金在辦理相關手續時,涉及到的其他事業性收費、中介服務性收費及經營性收費按最低收費標準收取。
四、 其他政策
1、 對推薦新項目或老企業到“壹帶”、“兩區”、“八園”開辦企業的鎮區,按照推薦鎮區與項目所在鎮區前兩年新增財力8:2的比例分成,從第三年起實行5:5的比例分成,由市財政負責結算。
2、 對園區新建企業投產後,三年累計稅收實現1000萬元(含1000萬元)-2000萬元的,按照第三項第壹條政策執行。對園區外新建企業投產後,三年累計稅收實現2000萬元(含2000萬元)以上的,按照第三項第二條政策執行。
3、 對當年納稅超過千萬元企業新建(擴建)項目,給予土地出讓金、城市綜合開發配套費地方留成部分50%的企業發展基金支持。
4、 對圍繞南臺箱包市場新建的生產加工企業,按實現增值稅的10%、行政性收費及政府性基金(不含土地出讓金和城市綜合開發配套費)地方留成部分的50%給予企業發展基金支持。
5、 對圍繞西柳服裝市場從事服裝加工,擁有機臺20臺(含20臺)以下的個體經營戶,繳納的稅收給予地方留成部分100%的支持;對圍繞西柳服裝市場、南臺箱包市場從事生產、加工的個體經營業戶,繳納的稅收給予地方留成部分50%的支持。
6、 鼓勵上市企業和企業爭創名牌產品。對上市企業壹次性獎勵50萬元。對當年獲得中國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的企業,壹次性獎勵20萬元;對當年獲得省名牌產品、著名商標的企業,壹次性獎勵10萬元。復評的名牌產品和馳(著)名商標不予以重復獎勵。
7、 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改善有重大牽動作用的外商投資、內資、生產終端產品的礦產品加工等各類新建企業給予的優惠政策,可采取另行商定的方法予以扶持。
8、 對利用閑置土地(指廠房、廠地、學校及村屯動遷等不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新建的企業(項目),投產之日起,三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稅收實現如下額度的,給予企業發展基金支持。
(1) 對稅收繳納實現500萬元(含500萬元)-1000萬元的企業,按照實現增值稅的8%、行政性收費及政府性基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給予企業發展基金支持。
(2) 對稅收繳納實現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按照實現增值稅的10%、企業所得稅的5%、行政性收費及政府性基金地方留成部分的60%,給予企業發展基金支持。
五、 政府兌現
1、 市政府成立推進經濟發展優惠政策兌現評審領導小組,負責對適用本《辦法》的企業進行評審考核。組長由市政府市長擔任,副組長由市委常務副書記、市政府常務副市長擔任,成員由發改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經濟局、審計局、國土資源局、外經貿局、科技局、環保局等有關部門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財政局牽頭,發改局、國稅局、地稅局、國土資源局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辦公室設在財政局,具體負責組織評審和落實政策兌現工作。
2、 市、鎮兩級政府是本辦法執行的主體,按照企業納稅歸屬市、鎮兩級政府的直接收益情況劃分執行主體,本著誰受益誰負責兌現的原則,執行本《辦法》。
六、 附則
1、 新建項目超過協議約定動工建設日期滿壹年未動工建設的,視為土地閑置或違約,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收取相當於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建設的,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建設必須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的除外。
2、 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或資源、能源浪費嚴重的高耗能企業(電熔鎂、輕燒鎂、重燒鎂、高純鎂、粉狀滑石加工等),以及國家發改委和環保部門設限的“十五小”、“新五小”企業項目,均不享受上述各項優惠政策。
3、 對原在海城境內投資並享受相關政策的生產性企業,在政策執行未到期以前,按原政策予以執行。
4、 對於在遼寧海城經濟開發區,鞍山騰鰲經濟開發區及遼寧海城紡織工業園區內投資興辦的工業企業,如相關政策優惠於本辦法,可按相關政策執行。
5、 本《辦法》如有與國家、省、市政策抵觸的,以國家、省、市政策為準;國家和省、市出臺的優惠政策在本《辦法》中未列出的執行國家和省、市的規定;國家和省、市出臺的新政策比本《辦法》更優惠的,按新政策執行。
6、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執行期暫定五年。過去政策與本《辦法》不壹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