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當事人在有關法律原則和具體法律規範的指導下,協商解決爭議的具體方案,可以以法院提出的調解方案為基礎進行協商,也可以由當事人自己或協助調解人員提出解決爭議的方案為基礎進行協商。雙方經協商壹致,達成調解協議。
對於商標的賠償數額而言,在協商時,需要按照以下的順序確定賠償數額:
(1)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
(2)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3)協議賠償額: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4)法定賠償額: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當事人沒有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壹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五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第九十六條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 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壹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