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會議產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外資並購對我國產業安全的影響及對策
外資並購與產業安全 改革開放以來,外商直接投資對我國實現經濟快速增長發揮了積極作用。外商直接投資不僅為我國提供了巨額資金,而且帶來了先進的經營理念、生產技術、全球營銷網絡和企業管理經驗。尤其是外資並購對於改變國有企業的經營管理體制,再造微觀市場主體,形成規範的公司治理結構等方面都發揮了重要作用,促進了我國民族產業競爭力的提高。但外資並購後可能形成的優勢壟斷地位,對民族企業形成較強的進入壁壘,擠壓民族企業生存空間,抑制產業技術創新激勵,將對我國產業安全產生不可忽視的影響。 近年來,外資並購我國企業直指產業控制權,並呈現出新的趨勢:壹是必須控股,二是並購對象是行業龍頭企業,三是未來收益必須超過15%。這三條是跨國公司在我國並購的普遍要求。外資在我國的並購還出現跨國公司之間、跨國公司與投資公司或基金之間的聯合行動。 壹、外資並購新動向 1.外商投資企業獨資傾向顯著增強,跨國並購逐步成為外資進入的重要方式。隨著我國投資環境逐步完善,市場前景日趨看好,外商獨資比例不斷上升。自1997年以來,外商獨資項目已經超過合資項目,在我國利用外資主要方式中居於首位。即使外商起初采取合資方式,待合資企業進入成熟期、業績穩定後,外方便開始通過增資擴股方式,謀求對企業的控制權。目前,我國超過8成以上的外資項目采取獨資方式。外商采用獨資或控股方式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更好地貫徹其母公司的投資戰略,使其在華的投資項目融入全球布局之中,並滿足技術和市場內部化的需要。外商投資企業這種股權變動的趨勢也符合全球跨國公司投資的壹般規律。 2.外資進入渠道明顯增多。壹方面,“十壹五”以來,我國穩步實施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制度,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投資者進入境內證券市場。截至2012年4月,我國***批準163家QFII機構。外管局數據顯示,截至4月16日,***有133家QFII合計獲批投資額度251.93億美元。另壹方面,盡管我國仍實行資本項目管制,但國際上各類投資主體對我國經濟普遍看好,並利用種種渠道(包括合法的和不合法的)大量向我國市場註資。國際金融學會(IIF)預測,2011年全球資本將有10410億美元流向新興經濟體,2012年將達10560億美元;中國是最大的國際資本凈流入目的地,約占新興經濟體吸引資本總量的四分之壹。除了傳統意義上的FDI外,流入我國的外資還包括投向股票市場的資金以及銀行間的資本流動。自2008年以來,我國壹直是國際私人資本最大的目的地,預計2010~2012年私營資本凈流入約2500億美元,將是巴西的近2倍,是印度的近3倍。 3.投資主體呈現多元化趨勢。從投資主體構成看,長期以來,跨國公司作為FDI的主要載體,是我國吸收外資的主要來源。近年來,私募基金和其他財務資本開始加速向我國實體部門滲透,試圖對國內有潛力的企業註資或直接進行收購,並逐步成為跨國並購中重要的主體之壹。目前,我國已成為亞洲最活躍的私募股權投資市場之壹。2010年,私募基金在我國進行投資和收購的金額達到180億美元,較2009年大增57%,其中人民幣基金占比為46%。壹些國外私募基金將國有企業視為主要目標,如凱雷收購徐工,黑石收購藍星集團,新橋收購深發展等。同時,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也成為私募基金關註的焦點。特別是2009 年我國創業板市場的開啟為私募基金提供了最佳的退出渠道。 除私募基金、風險投資基金外,國外主權基金也成為我國FDI的新來源主體。如新加坡政府直接投資有限公司聯合KKR基金、中金公司出資1.6億美元收購遠東租賃20%的股權等。從主權基金在華投資動向看,規模快速擴張的中國商業銀行對境外投資機構具有很強的吸引力,不少商業銀行開始引進國外投資銀行、主權基金等戰略投資者。目前,包括淡馬錫、卡塔爾投資局、科威特投資局在內的主權基金都持有我國商業銀行的股份,成為其重要的境外股東。利用外資多元化有利於優化我國企業的治理結構,帶動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改善高端服務業的人才供給,但同時,境外投資主體和投資方式多元化也對我國外資政策提出了新的監管要求。 4.並購大型龍頭骨幹企業趨勢明顯。這些龍頭骨幹企業往往具有較強的競爭力,其擁有的品牌優勢、完善的營銷網絡和較大的市場份額,備受外資企業的青睞。通過並購進而控制這些龍頭骨幹企業,外資企業可充分利用其優勢,節約開拓某壹行業所必須的成本,順利地占領甚至壟斷該行業的市場。近年來,外資並購多是在國內處於行業領先的龍頭企業,通過強強聯合,控制國內行業。食品、餐飲、家電等各行業的骨幹國產大企業紛紛被“攻陷”。關系到產業安全和國家經濟安全的骨幹優勢企業被大量並購,將直接造成產業控制力下降,對我國產業安全以及國家產業政策的實施造成壹定沖擊,進而加大我國經濟的安全風險。 5.外資並購正在由制造業向金融、零售、高新技術服務業轉移。加入WTO後,我國服務業對外開放的領域不斷擴大,到目前為止,已涵蓋了《服務貿易總協定》12個服務大類中的10個,涉及總***160個小類中的100個。其中,銀行、保險、證券、電信、分銷等服務部門均已向外資開放。據商務部2012年1月18日發布的外商直接投資(FDI)數據顯示,2011年全年,服務業實際使用外資552.43億美元,同比增長20.54%,占同期全國總量的47.62%;制造業實際使用外資521.01億美元,同比增長5.06%,占同期全國總量的44.91%。我國服務業利用外資金額占整體比重首次超過制造業,表明外商投資正在向我國服務業轉移。外商加大向服務業投資的力度,對我國經濟發展與國家經濟安全,是壹柄雙刃劍。 二、外資並購帶來的產業風險 目前,我國已經有部分戰略性產業控制力受到外資並購的明顯損害。我國大豆行業由於被外資控制了加工、銷售和進口渠道,已經基本上失去了產業控制力;我國裝備制造業的不少骨幹企業已經被外資並購,由於裝備制造業行業分工較細,壹旦骨幹企業被外資整體並購或控股並購,意味著該行業基本被外資控制;外資對我國流通主渠道的控制將直接危及國家金融,進而危及國家的經濟安全;對經濟安全有重大影響的主導產業或支柱產業,如裝備制造、微電子、轎車、石化、金融、信息服務等對國民經濟具有較高關聯性、帶動性的行業被控制,則將對我國整個產業體系的安全造成重大威脅。 1.控制市場,形成行業壟斷。通過並購國內企業獲得壟斷地位,是跨國公司選擇並購方式進入我國市場的重要原因。跨國公司憑借其強大的資金、技術、管理、品牌、信譽等優勢,能夠快速地進入利潤較高的產品領域,並迅速擴大其在我國市場的占有率和市場份額,進而壟斷或意圖壟斷國內的壹些產業。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壹份調研報告顯示,我國28個產業中,外資在21個產業中擁有多數資產控制權。例如,玻璃行業中最大的5家企業已全部為合資,占全國產量80%以上的最大5家電梯生產廠家由外資控股,18家國家級定點家電企業中 11家已與外商合資,化妝品行業被150家外資企業控制,20%的醫藥行業在外資手中,汽車行業銷售額的90%來自國外品牌。這些數據表明,外資通過並購實質上已控制著我國多個重要的行業,這將削弱我國政府對該產業的調控力,影響我國產業的自主發展及完整產業鏈的形成,進而威脅我國的產業安全。 2.控制核心技術,引發路徑依賴。保持技術壟斷尤其是對核心技術的壟斷是跨國公司獲得壟斷利潤的關鍵,它們壹般都會采取壹切手段防止技術特別是核心技術外溢。我國企業要想通過示範和模仿獲得國外先進技術的難度非常大。事實證明,我國引進外資初期奉行的“以市場換技術”政策,是以沈重代價換回來的壹些低端技術,而尖端技術和高新技術則寥寥無幾,致使我國企業被固化在國際產業分工的低端。此外,很多外資在並購國內企業時,要求國內企業放棄研發部分的控制權,使其依附於外資母公司研發機構所提供的技術,從而形成對國外技術的路徑依賴,進而削弱和磨滅了我國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目前,我國許多產業的產品受制於發達國家的新經濟技術標準和關鍵零部件,如電視機、洗衣機、空調、汽車等產業。高新技術、核心技術、關鍵技術掌握在外方手中,創新能力仍由外資母公司控制,這種格局長期發展下去,必然影響和削弱我國的技術研發、創新能力,威脅我國產業發展的獨立性。 3.民族品牌滅失,外資品牌充斥我國市場。上世紀90 年代以來,壹些跨國集團利用中方企業急需資金、技術的心理和品牌意識薄弱的缺點,開始了頻頻並購中國民族品牌之路。1994 年聯合利華取得上海牙膏廠的控股權;1996 年活力28 與德國美潔時公司合資;1998 年雀巢收購國內雞精行業第壹品牌上海太太樂80%股權;2000 年樂百氏92%的股權被達能公司收購;2003 年南孚電池72%的股權落入吉列手中;2003 年法國歐萊雅收購小護士;2006 年法國SEB獲得蘇泊爾52.74%控股權;2006 年美國高盛收購中國肉類第壹品牌雙匯;2008年強生宣布完成對大寶的收購;2010年法國科蒂集團收購丁家宜;2011 年12 月,雀巢公司收購徐福、銀鷺食品各60%股權;2012年,美國百勝餐飲集團收購小肥羊93.22%股權等等。外資並購我國企業後,控制著我國品牌的銷售,減少或終止技術開發投入,降低產能,導致國有品牌的市場占有率大幅下降;同時,外資企業以自己的品牌來取代我國品牌,迅速占領了我國品牌的原有市場空間,導致民族品牌不斷萎縮;也有的外資企業將本土原有商標定位於低檔產品上,造成我國商標價值下降。最終結果就是大量外資品牌充斥著我國市場,許多國人曾經耳熟能詳的知名民族品牌不僅沒有在外資並購中壯大自己,反而被削弱,甚至被消滅。據統計,我國90%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使用的是外國投資方的商標。我國民族品牌大量消亡,致使國內企業淪為外國知名品牌的加工廠,在壹定程度上影響到我國產業的品牌控制力。 4.體制機制不完善,國有資產流失嚴重。近年來,壹些跨國公司紛紛以資產並購和股權並購的方式,對我國壹些大型國有企業進行並購。由於我國目前產權交易還很不規範、國有企業治理機制不完善、地方政府的引資沖動等,使得外資在並購我國企業過程中存在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的問題。壹是國有資產在資產評估中流失。由於我國資產評估制度還不完善,資產評估機構不規範,評估方法不科學,評估技術不規範,容易忽視或低估漏估無形資產的價值,出現了或低價或無償出讓品牌、商業信譽、原材料供貨渠道、產品銷售網絡等無形資產的問題,致使我國企業資產廉價出讓現象在全國十分普遍。二是國有企業代理人問題。我國的國有企業治理是壹種多層次等級式的“委托——代理”模式。這種較長的“委托——代理”模式,催生了外資並購活動中國有企業代理人的逆向選擇、尋租、道德風險、內部人控制等行為和問題,這些不法行為和問題也正是並購中國有資產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三是地方政府的因素。地方政府引資心切,視外資註入和市場保障更重於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和我國企業的自主發展,在談判過程中壹味地降低並購條件,結果讓外資立於不敗之地,使國有資產的流失從壹開始就不可避免。 5.投機套利,惡意並購。與投資於實體經濟的傳統FDI不同,QFII、私募基金和各種熱錢的興趣點在於短線投資和套利,對國內產業升級、技術進步、就業和稅收的貢獻很小,甚至會產生壹些負面影響。從私募基金在我國投資的行業結構看,進入我國市場初期,私募基金主要投資於國內的互聯網等高技術行業,但近年來越來越多的私募基金把收購的目標轉向了傳統行業。由於我國正處於工業化的中後期,鋼鐵、裝備制造、機械電子、化工等重化工業保持著較強的擴張動力,這些傳統行業仍將是私募基金最有興趣的投資領域,而傳統行業中有實力的國有企業成為私募基金收購的熱門目標,這對傳統領域的產業安全以及國家產業政策的實施造成了壹定的沖擊。 對被並購的企業而言,私募基金本身並不掌握先進的生產技術,其所有權優勢只是體現在提升企業的短期業績上。由於私募基金追求套利的本質註定其並不會關註被收購企業的長遠發展,私募基金並購後往往通過大規模削減非核心業務等手段,在短期內改善被並購企業的財務報表指標,提高企業的市值,再借機高價賣給其他企業或通過IPO公開上市套現,這種短期行為難以保障企業的長期發展。而私募基金在接手公司後的整合諸如裁員等行為,也有可能損害企業的社會效益。對於國內壹些創新型的中小企業,私募基金註資雖然為其規模擴張提供了資金支持,但私募基金的套利傾向有可能誘使這些企業偏離創業方向。壹旦企業創始人也參與套現,將損害企業創新資源的積累,甚至導致企業“夭折”。另外,由於被私募基金收購的企業在業績提升後往往會到國外IPO上市,致使並購對象上市後的最終受益者以國外投資者為主,國內投資者並沒有享受到企業發展的收益,進而給國內的金融市場造成壹定損失。 2011年以來,隨著歐債危機的不斷發酵,世界經濟復蘇進程放緩,國際資本市場的不確定性增多。受全球經濟形勢影響,加之國內房地產等宏觀調控政策趨緊,國內實體企業普遍利潤下滑,且諸多熱點城市房地產投資受限,房價出現下滑態勢。在這種情況下,私募基金並購投資活動追逐短期獲利的性質進壹步顯現。最近壹段時期,這類投資者撤出我國市場的動作頻現。商務部2012年5月15日發布的數據顯示,我國FDI已連續6月負增長;2012年1~4月,我國實際使用外資378.81億美元,同比下降2.38%。為此,應加強對國內熱錢流量和流向變化趨勢的分析預判,做好相關預案和應對措施,加強監管,防止資本流動劇烈變動對宏觀經濟穩定造成負面影響。 三、構建國家產業安全防範體系的對策 發達國家外資並購發展比較早,對於產業安全防範有豐富的經驗,已形成了壹整套完善的產業安全防範體系。美、德、日、韓等發達國家的產業安全防範體系,都是法律主導型產業安全防範體系。其核心內容是規範外資並購的法律體系,在完善法律體系的基礎上,設立了審查外資並購的專門機構,依賴法律基礎直接負責外資並購的審批,加強重點個案的處理能力。同時,發達國家在其法律體系中對於外資並購的產業限入、外資控股權程度、壟斷性並購的判定,以及外資並購的審批程序都有明確具體的規定。這樣,使外資並購審查目標更明確,可操作性也更強。我國應借鑒發達國家應對外資並購、維護產業安全的成功經驗,在對外開放的前提下,構建產業安全防範體系,提高企業國際競爭力,維護我國的產業安全。 1.制定《外資並購反壟斷法》,完善法律法規體系。第壹,《反壟斷法》為我國在外資並購過程中的反壟斷和維護國家安全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但整部法律對外資並購進行規制的法律條款只有壹條,許多重要的內容並沒有予以體現。應出臺《反壟斷法》實施細則,完善配套措施,設立具有高度獨立性和權威性的外資並購反壟斷執法機構;建立反壟斷訴訟機制,如可借鑒美國反壟斷法的規定,建立公益訴訟機制。第二,鑒於外資並購的特殊性,並根據我國市場的實際和外資並購國內企業的現狀,可在《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反壟斷法》的基礎上,制定壹部統壹的、涵蓋外資並購反壟斷各方面內容、效力維權較高的《外資並購反壟斷法》。該法在內容上,應全面規制並購活動導致的壟斷問題及其所有環節。第三,進壹步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和《並購法》、《證券法》、《公司法》,加強《商標法》、《專利法》、《知識產權保護法》的執法力度,維護外商投資的合法權益,有效遏制跨國公司在我國的違規違法行為和不正當競爭活動,督促跨國公司實踐其應盡的社會責任。 2.事前審查與事後監督相結合。2011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建立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提出將建立外資並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部際聯席會議制度。這是我國第壹部專門針對外資並購安全審查的法規制度。2011年3月4日商務部頒布了《商務部實施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有關事項的暫行規定》,進壹步明確了安全審查的申請程序、審查處理等方面的規定,標誌著外資並購安全審查制度的正式建立。今後應進壹步完善外資並購安全審查制度,健全外資並購的法律規範,細化其中的具體內容,加強執行能力,要掌握適時適度的原則,既不能濫用,又不能不用,力爭在實踐中日臻完善。 建立與完善外資並購安全審查制度只是做到了事前工作,而對於外資並購之後的企業行為,也應保持足夠的警惕性,對其利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舉動應進行實時監控。從國外立法和實踐看,大多規定了並購完成後對企業限制競爭效果的持續審查制度。為了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或減少外資並購對我國市場帶來的限制市場競爭的後果,參照國外的立法,我國也應設立外資並購的事後監控制度。並購企業在並購完成時和完成後的壹定年限內,應定期向國家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並購後企業的控股情況。壹旦外資所持股權比例超過國家規定的份額,反壟斷執法機關有權認定其違法,可解除收購或強制外商向國內相關企業出售其股份,以弱化其控制地位。 3.加強對外資並購的引導和規範。外資並購我國企業,必須符合我國國民經濟發展戰略和國家產業政策法規的要求。對我國來說,並不是所有的產業都鼓勵海外企業進入,否則就會形成對國家產業政策的沖擊。第壹,我國應根據產業形勢的變化,適時調整外資產業政策。第5次修訂發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已於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這有利於積極引導外商投資方向。第二,為了進壹步加強對外資並購的監管,引導和規範外資並購活動,建議出臺《產業政策法》。在產業政策的方案中,對外資企業特別是外國金融資本對我國國有企業的控股,應根據行業和產品的特點,進行分類管理,明確所要禁止、限制和勉勵的領域。同時對那些斷定為國民經濟支柱產業的領域應嚴禁將行業特許權出讓給外商,對既已出讓的部分行業應限制外籍所有權的擴大。在條件容許的情況下,國家可采用逆向的“股轉債”,使其變為債務,逐步加以清償。第三,深入了解私募基金並購或註資國內企業以及利用外資主體多元化的新動向,對這類並購案例進行梳理,掌握其並購動機和並購運作方式,積極引導與有效監管相結合,以趨利避害。 4.建立產業安全監測體系,加強產業安全預警。外資並購引發的產業風險測度是壹個非常復雜的問題,可根據其形成機理及導致的後果,同時考慮相關數據的可獲得性與準確性,設立產業安全監測指標體系。主要應包括以下幾個動態性指標:外資市場占有率、外資品牌擁有率、外資控股率、外資技術控制率、技術源外生率等。根據這壹指標體系,定期預報國家產業安全形勢,及時反映國家經濟安全的異常征兆,並提出防範損害我國經濟安全行為的具體措施等。 5.加強創新環境建設,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自主創新能力是企業競爭力甚至是國家實力的核心體現。我國建設創新型國家,需大力推進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營造自主創新的政策環境和文化氛圍,有效激發全社會的創新熱情,徹底改變“做創新不如搞模仿”的基本環境,讓企業形成加強專利建設和保護的明確預期。我國要真正走上自主創新的道路,培育和增強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必須使企業具有內在的創新動力和自主創新的使命感,對技術創新產生內在的需求,使技術創新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徹底擺脫對發達國家的技術依賴。 6.健全體制機制,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壹是完善資產評估法規,規範資產評估程序和制度,嚴格執法,加強對資產評估的監管,做到資產評估的公正科學化,保證國有資產評估價值合理準確。二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資產評估機構的管理,嚴格審查評估機構資格,核查評估結果,保證評估質量,避免“暗箱操作”。對並購中發生的國有資產流失案件,要協同有關部門進行嚴肅查處,堅決杜絕人為因素造成的國有資產流失。三是進壹步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壹套行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建立長效激勵機制,把國有企業代理人的經濟利益長期化。完善內外部約束機制,嚴格規定各級代理人的職責和義務,強化代理人的責任意識;完善市場機制,發揮市場對國有企業代理人的外部約束。 7.提高民族品牌保護意識。民族品牌是經過多年苦心經營、精心打造,在國內市場取得成功甚至在國際市場也有了名氣的優秀品牌,是寶貴的財富,我們決不能輕易地將民族品牌拱手相讓,對壹些惡意收購有損知名民族品牌的申請堅決不予批準。此外,要給予各行業處於領導地位的民族企業在稅收上、資金上、並購上同等的待遇與地位,扶持本國有實力的民族企業發展壯大,成為百年老店、中華老字號。還要鼓勵同行業之間加快重組和聯合的步伐,加快發展和組建我國的大公司和企業集團,提高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通過大企業之間的合作,形成戰略聯盟***同抵禦外資吞並或惡意收購,推動我國從貿易大國走向貿易強國,從制造大國走向品牌強國。 (作者為對外經濟貿易大學金融學院博士研究生、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資產管理部總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