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第10號法令頒布)1國家版權局於2002年2月20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實施《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為促進我國軟件產業的發展,提升我國信息產業的創新能力和競爭力,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鼓勵軟件登記,並對已登記的軟件給予優先保護。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軟件著作權登記、軟件著作權獨占許可合同和轉讓合同登記。
第四條軟件著作權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軟件的著作權人以及繼承、轉讓或者接受軟件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軟件著作權合同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軟件著作權獨占許可合同或者轉讓合同的當事人。
第五條申請人或者申請人之壹為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的,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國家版權局主管全國軟件著作權登記管理工作。
國家版權局認可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為軟件登記機構。
經國家版權局批準,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可以設立地方軟件登記辦公室。
第二章註冊申請
第七條申請登記的軟件應當是獨立開發的,或者是經原著作權人許可對原軟件進行修改,在功能或者性能上有顯著改進的。
第八條對合作開發的軟件進行著作權登記時,著作權人協會可以討論指定壹名著作權人作為代表。著作權人不能協商壹致的,任何壹個著作權人可以在不損害其他著作權人利益的情況下申請登記,但應當註明其他著作權人。
第九條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應當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壹)符合規定的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表;
(二)軟件的標識材料;
(3)相關證明文件。
第十條軟件認證材料包括程序認證材料和文檔認證材料。
程序和文件的標識材料應由源程序和任何種類的文件前後連續30頁組成。如果整個程序和文檔少於60頁,應提交整個源程序和文檔。除特殊情況外,程序每頁不少於50行,文檔每頁不少於30行。
第十壹條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主要證明文件:
(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
(二)著作權歸屬有書面合同或者項目轉讓的,提交合同或者項目轉讓書;
(三)經原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在原軟件上開發的軟件,應當提交原軟件著作權人的許可證書;
(四)權利的繼承人、受讓人或者受讓人,提交權利繼承、轉讓或者受讓的證明。
第十二條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壹交存認證材料作為例外:
(1)源程序前後連續30頁,其中保密部分用黑色寬斜線覆蓋,但覆蓋部分不得超過存放源程序的50%;
(2)源程序的前10個連續頁,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50個連續頁;
(3)目標程序前後連續30頁,加上源程序任何部分連續20頁。
文件作為例外存放的,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人可以申請對源程序、文件或者樣本進行封存。除申請人或司法機關外,任何人不得啟封。
第十四條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或者獨占許可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申請合同登記。申請合同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按要求填寫的合同登記表;
(二)合同副本;
(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五條申請人可以在註冊申請被批準前,隨時請求撤回申請。
第十六條軟件著作權登記人或者合同登記人可以對登記事項進行變更或者補充。申請變更或者補充登記時,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需要變更或者補充的申請表;
(2)註冊證書或證書復印件;
(3)與變更或補充相關的材料。
第十七條登記申請書應當使用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制定的統壹格式,並由申請人蓋章(簽名)。
申請表應用中文填寫。提交的各種證書和證明文件為外文的,應附中文譯本。
申請註冊的文件應使用國際標準A4 297mmx210mm(長×寬)紙。
第十八條申請文件可以直接提交,也可以掛號郵寄。申請人提交有關申請文件時,應當註明申請人和軟件的名稱,有受理號或者註冊號的,應當註明。
第三章審批
第十九條本辦法第九條、第十四條所指的申請,以收到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材料之日為受理之日,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對受理申請的審查。申請符合《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相應的登記證書,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註冊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壹)表格內容不完整、不規範,且未在規定期限內補正的;
(二)提交的鑒定材料不是《條例》規定的軟件程序和文件;
(三)申請文件中出現的軟件名稱與權利人簽名不壹致,且未提交證明文件的;
(四)申請登記的軟件權屬有爭議的。
第二十二條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要求申請人補正其他登記材料的,申請人應當在30日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國家版權局可以註銷登記:
最終司法判決;
(二)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四條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註冊。
第二十五條登記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的,可以申請補發或者換發。
第四章軟件登記公告
第二十六條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可查閱軟件登記公告及相關公開的登記文件。
第二十七條軟件登記公告的內容如下:
(壹)軟件著作權登記;
(二)軟件著作權合同登記;
(三)註銷軟件登記;
(四)其他事項。
第五章費用
第二十八條申請軟件登記或者辦理其他事項,應當繳納下列費用:
(壹)軟件著作權登記費;
(二)軟件著作權合同登記費;
(三)變更或補充報名費;
(4)註冊證書費;
(五)倉儲費;
(6)異常存款手續費;
(七)查詢費;
(八)註銷登記申請費;
(九)其他應支付的費用。
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家版權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自願撤回申請或者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已繳納的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十條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費用可以通過郵局或銀行匯出,或者直接支付給中國版權保護中心。
第六章附則
本辦法第三十壹條規定,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指定的各種期限,第壹天不計算在內。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最後壹個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當月無對應日的,以當月最後壹日為到期日。到期日為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壹個工作日為到期日。
第三十二條申請人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郵寄的所有文件應當以郵戳日為遞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郵戳日不清楚的,以收到日為提交日,但申請人提供證明的除外。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郵寄的各類文件,投遞到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自發出之日起15日內推定收件人收到,其他地區21日內推定收件人收到。
第三十三條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延誤本辦法規定或者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指定的期限的,可以在障礙消除後30日內請求延長期限。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家版權局負責解釋、補充和修訂。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