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負責全系統企業經營活動的宏觀監督管理,對在本局註冊的企業實施年檢和直接監督管理。承擔上級工商局授權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依法組織對市場參與者交易活動的監督檢查,查處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督管理利用計算機網絡從事經營活動。組織、監督和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依法打擊流通領域走私販私,查處其他經濟違法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五)依法組織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案件,查處市場管理和商標管理中摻雜、假冒產品的經銷行為。
(六)依法監督管理消費品市場和生產資料市場;參與市場培育、市場布局規劃,組織各類市場登記和統計;規範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組織和管理經紀人和經紀機構。
(七)依法組織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組織查處合同欺詐行為,組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督拍賣。
(八)依法組織管理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私營企業,規範其經營行為,引導個體私營經濟健康發展。
(九)組織管理商標工作,監督管理經營者使用商標和印制商標的單位,組織查處商標侵權假冒等違法行為,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
(十)組織管理廣告和廣告經營活動,查處廣告違法行為。
(十壹)負責全系統隊伍建設、組織、幹部人事、財務審計、紀檢監察工作。
(十二)指導直屬事業單位和相關社會團體的工作。
(十三)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