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帶出國的,放心吧。
異議人在先經國際註冊並領土延伸至中國受保護的第611499號“DIOR”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8類“摩洛哥皮制品;手袋;施行用品;手杖;女式小陽傘;雨傘;陽傘”。異議人在先註冊第257144號“Dior”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8類“包;箱;旅行包”等。被異議商標“茜蒂.迪奧CaidiDior”指定使用商品為第18類“錢包;手提包;公文包;旅行包;公文箱;帆布背包”。雙方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屬於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被異議商標的英文“CaidiDior”明顯由“Caidi”和“Dior”兩部分組成,其第二部分“Dior”與異議人引證商標相同,雙方商標文字組成、呼叫構成近似。同時,鑒於異議人註冊使用在“包”類商品上的“Dior”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被異議商標的註冊和使用極易造成消費者混淆。因此,雙方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