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九條:下列情形屬於《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的能夠證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1)有供應商合法簽署並經供應商核實或認可的供貨清單和付款收據;
(二)有供方與供方簽訂的采購合同,並經核實真實履行;
(三)有合法的購貨發票,發票記載的項目與涉案商品相符;
(四)能夠證明涉案商品合法取得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七十條規定,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侵權專利產品,而不知道該產品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銷售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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