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標簽需要哪些內容
壹、真實性 真實性原則是指產品標識上標註的相關信息應當反映出產品的真實質量狀況,不能有虛假誇大的成分。《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對於產品標識的首要規定就是“必須真實”。例如,生產者虛假標註產品的生產日期、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生產許可證編號等行為均違反了真實性原則。真實性原則是生產者的誠實信用義務在產品標識上的體現,同時也是對消費者知情權的維護。 二、合法性 合法性原則包括兩層含義,壹是指產品標識的相關內容要按照法律法規(包括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來標註;二是指產品標識的相關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包括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相關禁止性規定)。如《產品質量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壹款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三、必要性 必要性又稱適度性即產品標識的相關內容足以反映出產品的質量狀況,能夠確保消費者的知情權。必要性原則要求,壹方面按照規定應當標註的相關信息不應遺漏;另壹方面,對於生產者可以自行標註的內容應謹慎標註,除強制標註內容外,其他內容並非越多越好。產品標註的內容如果畫蛇添足,反而容易引發質量糾紛。筆者在實踐中碰到多個案例:某壹食品在國內生產國內銷售,生產者在標註中文的同時標註了英文,但是出現了英文字體大於中文或者英文與中文的含義不對應的情形,由此帶來了職業打假人的多起申訴舉報和索賠,引發了不必要的質量爭議,也給自身帶來了經濟損失。 四、便利性 便利性是指產品標識的各項內容容易讓消費者辨認和識別。便利性原則:壹是要求產品標簽上的標識內容應當清晰。如標簽印刷模糊不清、國內生產國內銷售的產品使用繁體字等情形均與便利性不符;二是有關產品名稱、廠名廠址、聯系電話、生產日期、保質期、使用過程中的註意事項等重要信息以及針對老人、兒童等特殊人群的產品應當在標簽的顯著位置予以標明(可以采用字體放大、突出顯示、靠前排列、色彩醒目等方式),便於消費者在選購時知曉。 產品標簽標註的內容 綜合來看,產品標簽上標註的內容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壹、產品的自身屬性 產品的自身屬性是指產品與生俱來的壹些信息。包括產品的名稱、產地、規格型號、等級、成份含量、產品合格證等。 二、生產者相關信息 生產者的相關信息是生產者承擔產品質量主體責任的體現。包括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 三、產品的擴展屬性 產品的擴展屬性是指產品生產完成之後,生產者為了實現其價值的最大化或根據法律規定,產品符合有關規定或達到相關要求的信息。例如,如果生產者生產的產品屬於列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目錄或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在產品取得許可或通過認證後,需要在產品上標註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或者3C認證標誌。產品取得名牌產品稱號或註冊商標的,在產品上標註名牌標誌或註冊商標。如果產品被認定為地理標誌產品的,在產品上標註相應的地理標誌。產品通過質量管理體系或者環境體系認證的,在產品上標註相應的體系認證標誌。諸如此類。 四、註意和提示事項 註意和提示事項,對於保障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這方面的內容包括: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使用說明、警示標誌或中文警示說明等。通過前述信息,告知或提示消費者安全、合理地使用產品。 需要說明的是,關於產品標識應當標註內容的4個方面,產品的自身屬性和生產者的相關信息是必須標註的事項,產品的擴展屬性應根據產品的實際情況來確定標註事項,註意和提示事項應根據產品的特點以及確保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原則來進行標註。 關於產品標簽標註的豁免 產品標簽標註的豁免可以分為兩種情形:壹是完全不標註。如《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二是不標註產品的部分信息。例如《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標準中規定“生鮮食品、現制現售的食品、包裝的飲用水等”可以不標示營養標簽。產品標識標註的豁免,減輕了生產者的標註義務,因此,必須有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標準的明確規定,才可以豁免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