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用是民事訴訟中將要發生的費用,由當事人支付,是非常重要的費用。壹、壹般交多少律師費?根據案件性質和不同階段,交納的訴訟費標準不同,具體如下:(1)案件受理費。案件受理費包括:壹審案件受理費、二審案件受理費、再審案件按照規定需要繳納的案件受理費。案件受理費按照下列標準分別交納:①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交納:金額不超過10000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000元至1,000元部分支付2.5%;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繳納;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繳納;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繳納;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超過654.38+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繳納;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②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給付:離婚案件每件給付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2)申請費。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繳納申請費:申請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保全措施;申請支付令;申請公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確認仲裁協議的效力;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等壹下。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繳納:①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以及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以下標準繳納:壹是沒有執行金額、價格的,每件50元至500元。 二是執行金額或價款不超過654.38+0萬元的,每件支付50元;超過1,000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支付;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繳納;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1%支付。三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繳納申請費,不再繳納案件受理費。(二)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的,按照下列標準按照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繳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繳納30元;超過1000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1%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所支付的費用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發生的交通、住宿、生活費和誤工費,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收取。二、立案後何時交納訴訟費,訴訟費應在立案時立即交納。如果妳當時沒有這筆錢,法院會向原告送達交納訴訟費通知書,要求在7日內交納。逾期不繳納的,按主動撤訴處理。法院將在立案後5日內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法院傳票等法律文書。第三,最後1誰來承擔訴訟費。按照現行的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雙方都有責任。但有幾種情況需要註意:(1)當事人要求部分勝利部分失敗的,雙方按比例承擔責任。(2)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由雙方協商負擔。(3)撤訴案件由原告負擔,但收費減半;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應當承擔。(4)申請執行費和實際執行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2.二審、再審案件的訴訟費用負擔為:(1)上訴維持原判的案件,由上訴人負擔,雙方上訴的,由雙方負擔;(2)上訴後撤訴的案件,由上訴人承擔。
法律客觀性: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壹)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交納:65,438+0。金額不超過1,000元的,每件支付50元;2.超過1萬元至1萬元的部分,按2.5%繳納;3.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繳納;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繳納;7 .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繳納;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9.超過654.38+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繳納;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支付0.5%。(2)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賠付: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3.每起對方非財產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或價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4)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5)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交納: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六)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三)、(六)項規定的範圍內,制定具體支付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