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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標法對於商標權保護的問題作出了哪些具體的規定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取得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地理標誌等商標專用權,應當及時申請商標註冊,取得我國法律的保護; 2、商標使用人是否將其使用的商標申請註冊隨其自願(強制註冊除外),但未註冊的商標不受法律保護,若被他人搶先註冊,有侵權的危險,被迫停止使用,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3、申請註冊的商標無論是否實際使用,只要獲得商標核準註冊即受法律保護,其他人未經同意或許可,不得使用,否則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4、在同壹種或類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的兩個或以上的商標,商標局核準申請在先並駁回申請在後的,若同壹天提出,核準使用在先的,若系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自行協商決定,協商不成則抽簽決定或由商標局裁定; 5、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依據《尼斯協定》國際分類規定的類別以及名稱填報按類申請並繳納費用,若系新商品或新服務,應附送說明; 6、申請註冊商標的流程:商標所受理商標局形式審查、實質審查、初審公告(三個月公告期)、註冊證公告商標所通知領證。正常批準約需18個月,若在商標局受理後,審查發現不符合法律規定駁回或在公告期有他人提出異議的,所需時間則更長; 7、註冊商標需在同壹類其他商品使用的,改變其標誌,變更註冊人名義、地址或其他註冊事項的,應另行提出申請; 8、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註冊商標的,應當提出轉讓註冊申請或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 9、對商標局駁回商標註冊申請、商標異議裁定、撤銷註冊商標不服的或對註冊商標有爭議的,可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評審,若對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10、註冊商標有效期為十年,自註冊之日起計算,期滿需繼續使用的,應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每次續展有效期十年,期滿不續展的,商標局註銷該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