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第八條規定,或者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商標,商標局可以依其職權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任何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
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對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作了明確的界定:
(1)虛構、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偽造申請書件及有關文件進行註冊的;
(2)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復制、模仿、翻譯等方式,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進行註冊的;
(3)未經授權,代理人以其名義將被代理人的商標註冊的;
(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進行註冊的;
(5)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
商標局依職權對上述行為作出的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註冊人不服的,可以在限期內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終局決定。其他任何人依前述理由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註冊商標無效的,可以將《撤銷註冊不當商標申請書》壹式兩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終局裁定。
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違反商標法第八條規定和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商標,被撤銷時,商標局予以公告。該商標即被宣布其專用權自註冊之日起無效,視為該權利自始即不存在。對於執法機關已執行的處理決定或判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註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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