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是顯著的標誌。既區別於記敘文、公知的公示語,也區別於他人商品或服務的標識,以方便消費者識別。
(2)商標具有排他性。
註冊商標所有人對其商標享有專用權,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其他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則構成對註冊所有人商標權的侵犯。
(3)商標有價值。
《商標法》第四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對不打算使用的惡意商標的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本法關於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