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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審核的流程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商標審查流程如下: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2.商標構思和使用(主要突出知名度);3.企業簡介;4.企業獲得的各種榮譽;5.企業近三年的銷售額、廣告費用及相關財務信息;6.企業媒體報道或圖片廣告的原件及復印件;7.企業銷售的產品外觀原件及復印件;8.能夠證明企業產品和知名度的其他證據和材料;9.該商標最早使用的證明;10.申請人需要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壹分類編號並列出內容清單,簡要說明證據材料的來源和證明的具體事實,並加蓋公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五條對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12個月內作出是否核準註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商標局核準註冊的,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以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商標局不予註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在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復審的過程中,對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壹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復審查程序。